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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中,各国公司代表的构成和法律地位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公司代表的一元制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我国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予以完善.本文拟围绕公司代表权这一核心概念,通过对代表制度和代表权的理论探析,同时对境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和公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廓清优劣。对我国的公司代表制度作出重新构建。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是公司代表制度之基本理论。笔者主要从法人的本质、代表机关、代表人和代表权这些基本概念入手,在界定其基本含义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比较这些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理顺了关于公司代表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从而为进一步分析和讨论问题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分析了公司代表制度立法的价值目标,指出在制定有关公司代表制度的法律时,应坚持安全与效率这两大价值。第三部分通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研究,通过对比发现两大法系在该制度上的差异,总结了当今法律制度中的比较典型的代表模式。总体上看大陆法系多采取代表说,存在德国董事会代表模式、日本的代表董事模式。而英美法系则采用代理说。各国公司代表的构成和法律地位存在较大差异,但两种学说并无不可逾越的鸿沟,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着相互借鉴。第四部分概述了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在对法定代表人制度的特点、理论基础、制度根源等方面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利弊。认为其产生与我国国有经济的传统息息相关,同时存在诸多弊病。第五部分我国公司代表制度的完善。基于2005年公司法修改对法定代表人制度作出的修订,在上文对弊病的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自己的观点,同时对尚待完善之处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