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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服务是现代社会公民健康权的最低保障,通过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公民健康权已是世界各国的通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性基本服务战略,认为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正是事务性管理服务的重要内容。实际上,国务院早在1985年批准的《卫生部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为题的报告》中,就已经开启了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的序幕;随着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基本医疗服务中的公平性问题日益突出,促进了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改革思路的形成。由于政府购买医疗服务是一个政府启动、监控、操作的市场化过程,虽然其中包括了政府、医院、生产商、销售商、消费者等复杂的利益主体,但对医疗产品生产、销售、价格控制过程起决定性作用的主体还是政府。无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还是社会管理职能,其核心要素必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政府权力,也就是控权行政法产生的真正原由。因此,对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中公权力的控制,必然成为构建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制度核心。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假设,以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概念,从合法性、合理性中探究了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建构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了必要的经验;基本理论研究和国外经验的借鉴为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相关法律制度和现实状况提供了分析工具,从而找到了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建构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制度的初步设想。第一部分论述了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理论基础。基本人权保障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权力控制理论是政府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基本人权保障理论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得到国家的基本医疗服务提供了宪法基础;新公共管理理论为政府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了管理学基础;权力控制理论为公权力运行提供了行政法基础。三者共同构成了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图景。第二部分为国外经验的借鉴,认为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制度建构,必须适应本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传统,无论是完全市场化的美国、还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德国和新加坡,以及未完全成型的发展中国家印度,都没有完全一致的制度模式。第三部分为分析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现状。利用理论部分和国外经验部分建立的分析工具,通过对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现状分析,找到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法律制度建设规划不充分,制度建设试点法律依据的位阶较低,政府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在制度规划上,应当以我国“一元多级”的立法制度为基础;由于基本医疗服务涉及基本人权,国务院应当以政府法规形式出台《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在《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管理办法》中,必须体现市场的效率原则和政府权力的严格控制原则;而政府权力控制的基本办法就是严格程序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