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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该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重新设计。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开展,反腐败取得辉煌胜利的背景下,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为标志,全面从严治党再动员、再出发。我国反腐模式从传统反腐向法治反腐转变,反腐策略正从零散型应急反腐向整体型系统反腐转化。党中央充分估计到,彻底根除腐败是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使命。面对盘根错节的利益链条和错综复杂的利益调整,必须健全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实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标的客观需求。这就必然要求我们要完善组织和制度的创新,使用多样化的监察手段,最大限度地扩大监察范围,最大力度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努力全面覆盖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和督察,促使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真正建立,并发挥其应有的反腐败职责。从历史不断演变的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来看,历朝各代大多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监察管理体制,但却各有不同,用各有差异的监察手段有效监督各级官员,以此实现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与我国现行的监察机构实行的双重领导体制截然不同,在现行国家监察体制中,国家监察部由中央设立,受国务院直接领导,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法设立,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有利有弊,益处一是有利于各级政府对监察工作的领导,二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弊处造成了各级地方政府可能会过多干涉辖内行政监察机关监察职能的独立行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遭到破坏。监察机关丧失了独立性,行政机关的威信必然会受到影响。本文拟从分析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优势,探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如何借鉴古代监察制度健全监察法规体系,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使更充分的自主权紧握在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手中,严防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影响和干涉,让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职权,切实依法履行其监察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