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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作为信息社会的典型表征,正在日益冲击着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传递模式,与此同时,围绕着博客产生的种种法律纠纷,也给现行的法律规范体制带来了必须面对的新命题,比如其法律属性如何定位,又比如其法律规制如何设计等等,不一而足。站在刑法学的角度,如何就信息社会下的新形势作出妥善的应对,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而有关博客的刑事责任问题无疑是一个绝佳的分析切入点——由此所引发的关于刑法体制的思考,无一不触及刑法的深层所在。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以新近意大利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有关判例作为引致,从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的角度加以研究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阐发对于刑法在以博客为典型表征的信息社会中的调控力度及其协调完善的见解,以完成该问题的中国化语境分析。论文主体部分,共分为5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博客的源起和发展。作为新兴的交流途径,博客正引领着互联网发展的新潮流。伴随着网民数量的激增,有关博客的法律纷争也呈现喷涌迭起的局面,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已非罕见,刑事犯罪也悄然浮现,新近意大利作出的刑事判决正提供了一个思考的契机,由此引出对于该案件的探讨。第二部分从刑法解释的角度阐述博客刑事责任。在梳理有关刑法解释的基本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有涉出版物的法律文本及其本身特质,否定博客的出版物属性,同时根据危险的先前行为理论排除博客行为的危险属性,由此得出博客不肩负内容合法性保证的作为义务以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刑法解释结论。第三部分从罪行法定的角度阐述博客刑事责任。此处在分析罪行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理论根基和基本内涵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罪行法定原则价值诉求,指出其保障人权的根本内核,进而主张在博客行为体现言论自由的大前提下,应当按照罪行法定的要求恪守法律文本含义,放弃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第四部分是有关信息社会下刑法谦抑的思考。以博客刑事责任的分析作为引发点,指出在以博客为典型表征的信息社会中,刑法应当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从信息社会的本真角度保持适度的介入。第五部分是有关信息社会下刑法协调和再完善的思考。同样以博客刑事责任的分析作为引发点,指出在信息社会语境下,刑法要充分实现信息表述的精确性和传递有效性,也即实现基本概念范畴表述的精确和刑法规范体系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