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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是指政府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相合作,使用建造(Build)、融资(Finance)、采购(Purchase)、经营(Operate)等九个PPP项目商业模式要素组合成的BOT、BOOT等PPP模式,来集结社会资本所掌握的技术、管理、资本、人才等资源,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按照项目融资的方式对PPP项目进行分类,PPP项目类型可划分成外包、特许经营和私有化三大类。另外,PPP项目的法律关系复杂,主要涉及了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社会资本,以及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公众。2013年以前,我国大都是推行范围小、国企为主力的PPP试点项目。既没有明确的PPP主管部门,国务院、中央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与PPP相关的招标、管理和运营的政策。2014年始,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满足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国务院身先试行,带领中央各部委、各省市地方政府学习PPP的相关理论。全国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积极学习了PPP相关理论。此后,中央部委和各省市地方政府在国务院的号召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PPP相关政策法规和指导意见。然而,由于我国PPP项目起步较晚,PPP的立法、司法以及执法过程在PPP实践中存在缺陷,因立法不完善、行政因素以及司法因素导致法律风险,一旦在PPP项目的发起和运营过程中爆发,就容易造成PPP项目的失败。由上述三个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就涵盖了风险分担机制不明确和项目合法性风险、政府违约与腐败的风险,以及PPP项目纠纷的定性不明与司法救济不确定风险。其中,因立法不完善导致这些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律体系不完善和PPP项目的立法层级不高。行政因素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则是来源于政府不作为、政府腐败和权力寻租。司法因素产生的法律风险是因为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救济渠道不明确。本文将以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家在PPP立法、项目监管、合同审批,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法律风险管控经验为基础,针对我国PPP项目实践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提出完善PPP法律体系构建,健全监督机制,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的法律风险管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