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2次 | 上传用户:dingyongg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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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在我国刑事程序中具有极高的适用率,对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刑事拘留仅由侦查机关决定,决定与执行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且最长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达37日;在实践中,刑事拘留被滥用现象屡见不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因此,刑事拘留长期受到学术界的广泛批评和质疑。在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学术界的建议大多未得到认可,与刑事拘留相关的规定表现地异常稳定。在强制措施制度整体法治化程度提高的背景下,刑事拘留已经成为刑事程序法治化的短板,与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的最低标准差距较大。本文从刑事拘留的概念辨析与重构入手,分析刑事拘留的立法规定、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之间存在的差异及产生的原因,澄清通说观点对刑事拘留的误解,重新界定了刑事拘留。通过对现行法中的刑事拘留制度进行规范分析,对适用量最大、暴露问题最充分的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最低标准”,文章最后提出了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四章,约17万字。第一章,刑事拘留制度的规范分析,全面梳理现行法律中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将刑事拘留界定为由侦查主体单方面决定,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保障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制度是一整套完整的生态系统,包括刑事拘留的审查、决定和执行全过程,涉及侦查机关在此期间进行的多项侦查活动,关乎侦查权力运行与犯罪嫌疑人权利行使、内部权力控制与外部权力制约的动态平衡。在此期间,辩护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需要有效实现,告知、通知、不得刑讯逼供等侦查机关的义务必须切实履行。刑事拘留制度体现出侦查初期侦查机关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态度。刑事拘留前,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多采用传唤、拘传以及留置盘查(继续盘问)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调查。在经过人身检查、信息采集以及讯问之后,根据所获证据材料呈请审查批准刑事拘留。在以公安机关为主的侦查机关内部,包含五个层级、涉及不同部门分工合作的审批程序已经建立。在历次立法改革中,刑事拘留的期限不断被延长。在刑事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知悉刑事拘留的原因及其他诉讼权利,有权委托律师辩护,并在不被监听的条件下会见律师。2012年《刑事诉讼法》从明确侦查机关禁止性义务的角度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仍保留了“如实回答”条款,二者之间存在较明显的矛盾。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这是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一条重要途径。第二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实证分析。刑事拘留是侦查实践中适用率最高的强制措施,总体适用率超过百分之九十;在不同地区,适用率受到侦查机关案件处理方式及惯例、刑事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影响而出现地区差异;在同一地区,涉嫌犯罪的严重性、该类犯罪的发案频率、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及在案发地的社会关系、案件的侦查取证难度是侦查人员作出刑事拘留决定的影响因素。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由于侦查机关内部工作机制的调整和改进,刑事拘留的适用情况出现了一些变化。延长刑拘期限的现象仍然突出,总体而言犯罪嫌疑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呈缩短趋势;刑事拘留后变更为逮捕的情况有所减少,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情况增加。实践中,一线公安民警在接到报警时并不区分案(事)件的性质,统一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回公安机关审查后再判断是否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办理相应手续。讯问是审查判断案件性质的重要工作,根据讯问结果结合其他证据材料,侦查民警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完成刑事拘留的内部审批程序,决定刑事拘留需要经过侦查民警——本部门法制员——侦查部门负责人——法制民警——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五级审批”。这种内部审批起到了一定的控权作用。在长期的工作中,法制民警对刑事拘留的审核已形成较统一的工作方式和证据要求。近年来的刑事司法改革使工作机制也发生了变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改革都要求缩短刑拘期限,从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第三章,刑事拘留制度的比较法考察。英国的警察拘留制度以拘留警官的特别设置、详细的程序规定、完善的权利保障为特点。法国的拘留制度在争议中经历多次改革,在国内和国外双重压力下改造完善一项备受苛责的制度,收到了预期的效果。德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在比例原则的影响下注重公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动态平衡。在侦查初期各国刑事程序中均有由侦查主体决定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用于决定是否继续羁押或保释嫌疑人的制度设计。区域性和全球性人权公约要求与刑事拘留有关的国内法应具备可预见性、确定性的品质,剥夺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进行。有关当局承担告知、迅速将被追诉人带见法官等积极义务;被追诉人享有多项诉讼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最低标准”的目的在于防止公权力恣意侵犯个人权利,任意或非法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和司法现实与国际公约关于侦查初期剥夺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原则性要求也存在差距。第四章,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在前三章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刑事拘留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具体建议。刑事拘留涉及公民个人的人身自由,需要从宪法的角度重视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构建“以权利制约权力”的人身自由保护模式。在刑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全盘统筹、科学规划完善方案。参考借鉴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履行我国的国际法义务,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规则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坚持程序法定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比例原则。在具体措施方面,本文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刑事拘留制度的完善构想:(1)立法上明确刑事拘留的地位和功能;(2)合理设计到案措施体系,构建针对现行犯的无证拘留措施,明确规定传唤、拘传的适用对象,完善非现行犯到案制度;(3)完善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建立对刑事拘留的司法监督机制;(4)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及保障措施;(5)完善对违法刑事拘留的国家赔偿,以增强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的责任感,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刑事拘留程序和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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