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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使之成为了我国法律所规定和调整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6日公告公布、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类似的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相关规定。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有如下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然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应认定为构成共同侵权,该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虽然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是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行为的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该条条款的规定,是我国大陆地区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第一次较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数人行为的“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方式,将“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归入了共同侵权行为的领域,命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将“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规定为承担按份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研究,从学者们的研究上升为了司法解释所规定与调整的司法规定。但是该“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分以及责任承担的规定,并未完全理清和界定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这一较为特殊的数人侵权行为的内在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施行,立法者选择了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类型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予以了区分和规定,从而在明确这一特殊的数人侵权类型的同时,完善了我国民法对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从根本上区分了我国民法中的共同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本文在结构上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概述,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基本分类入手,初步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进行分析。第二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在理清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共同危险行为的同时,将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与这二者进行比较,区分这相关概念之间的异同。第三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比较法分析,介绍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国、美国有关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第四章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责任承担,介绍了累积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部分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各自承担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原由。最后是第五章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独立价值和结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的界定,不仅仅是立法者对于受害人的保护,同时立法者也考虑到保护行为人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