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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是人类最重要、最根本的属性,社会秩序是基于人类的社会性而存在的,而社会秩序的良好程度影响到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人类的共同目标。法律由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它来源于社会,同时反过来法律又维护着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社会秩序为侵害客体的犯罪当然是各国刑法规制的对象,如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各类犯罪的手段、方式、侵害范围等都有明显变化,寻衅滋事罪也不例外。近年来互联网普及程度飞速提升,网络日渐融入人们的生活,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与此同时,利用网络为工具侵犯他人利益、破坏社会秩序的不法行为也呈井喷式增长,如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秦火火”案、造谣中伤新华社记者案等。这些案件的频发,严重侵害了他人权益,对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我国法律在规制网络言论方面的缺失。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以应对当前越来越多的网络不法行为。《解释》发布并实施后,很快成为适用最广泛的司法解释之一,但是,学者对该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存在不少争议,特别对《解释》第5条中将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部分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争议较大,主要表现在“公共场所”是否包括“网络空间”、“公共秩序”与“公共场所秩序”的概念是否等同、起哄闹事是否包括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等方面。司法解释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其作用在于填补法律的漏洞,应与时代的发展紧密结合。从目前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可以发现,《解释》第5条在适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实施困境,其原因归结为《解释》第5条的内容较为笼统,且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如对该条款中的部分概念界定不清晰,对主观方面的认定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虚假信息界定不精准,对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标准不清晰及对主观“明知”认定的可操作性差等方面。这些问题和漏洞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愈加不适应当前打击网络不法行为的需要,并使得司法人员在理解与运用上存在偏差,给司法部门适用《解释》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及适用困境,我们首先要为司法实践构建完备的参考和指导体系,从明确虚假信息的界限、细化“情节恶劣”和“严重混乱”的标准等方面对《解释》第5条中的内容尽快进行修订,与此同时要明确网络型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类似犯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