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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争议是有关当事人在建立和实现社会保障权利义务的中发生的纠纷。我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体制是根据两轨制与前置主义原则建立的。所谓两轨制是指将社会保障争议一分为二,采用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两种不同的程序解决。所谓前置主义是指在两种程序中,仲裁与复议都是司法救济的必然程序。我国现行的体制降低了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社会保障权利。造成我国现行体制的原因既有历史因素,更重要的是传统的二元法律结构在我国的长期影响。受二元法律结构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影响,我国理论界不承认社会保障法的独立性,而是简单地将社会保障法或认为是公法,或认为是私法。现代法学应当将法律分为公法、私法与社会法,这就是三元法律结构。社会法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维护社会稳定。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最典型代表,它具有明显的区别于公法与私法的性质。从具体上讲,社会保障权与社会保障关系都具有独特性。社会保障主体的广泛性决定社会保障关系具有复杂性。社会保障关系既不完全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也不完全是体现国家权力的管理和服从关系,而是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结合,是平等性与不平等性的结合。这种结合构成了社会保障关系的完整性,是不可以分开的。社会保障权则是一种社会<WP=4>权,是积极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竞合,根本不同于传统的私权与公权。理论是清源之本,理论还需还于实践。我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体制的完善既需理论的支持,又需要学习国外的经验。欧洲的社会保障法研究一直走在世界的前沿。在解决社会保障争议处理体制上,欧洲大多数国家都设立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或者是社会法庭,或者是劳动法院,并且实行非常简单的诉讼程序,以追求争议的快速解决,保障当事人的社会保障权利。这种体制既符合现代法学三元结构的要求,又符合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要求高效率解决的特点,应当值得我国学习。法治是各国政治追求的目标。在构建我国社会保障争议处理体制中,应当坚持实质法治。实质法治国理念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切实保障,要求社会法治国,这是伴随着“社会国家”理念的形成而出现的。具体来讲,第一,摒弃前置主义,实行自由选择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选择行政复议或仲裁。第二,实行司法改革,设立专门的社会法庭,统一受理社会保障争议。论文写作的重点是将理论与实际结合,以达正本清源。研究方法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法以及经济功能分析法等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