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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是公司高级管理者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高度分离,专门从事管理职能的公司高管在公司内部应运而生。股东及其投资者处于信息资源的劣势一方,而公司高管处于信息资源优势一方,再加之对其缺乏有效监督,公司高管完全有动机利用此优势对薪酬契约制度加以影响并侵犯公司股东利益,由此而产生了高管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分歧与冲突。同时,高管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日益凸显引发了一系列公司薪酬治理问题,如公司薪酬决策程序信息的不公开导致的决策显失公平,薪酬委员会缺乏独立性所带来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得高管的自我交易行为泛滥,这些问题都是公司治理中不容忽视的。因此,如何弱化信息不对称性的不利影响,如何克服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缺陷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议题。信息披露作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根本制度,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之一。只有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才能有效的防止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并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效率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的。我国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上经历了探索、发展、及其完善三个阶段,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初具规模,但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在现有披露制度下,股东及其投资者对高管薪酬的制定过程以及高管薪酬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知之甚少。同时现有的薪酬披露制度表现出了披露内容过于简单,披露形式过于单调,披露模式分散等问题,现有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已达不到对高管寻租、内部交易等行为有效制约,对股东及其投资者权利有效保障的目的。众多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监管者,尤其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都在高管人员薪酬信息披露上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制度,这对我国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中法律问题的解决以及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