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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奥康纳大法官1981至2005年任职期间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为分析对象,结合斯皮斯建立的态度模型及相关统计数据,厘清大法官获任条件,表决时所采用的策略及意见书撰写中的联合与分离,旨在展现大法官意识形态差异及这种差异对大法官裁决的巨大影响。 本文除引言及结论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 引言对国内外研究现状作了简要梳理。无论是走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是远观之,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一个政治性机构,身居其间的大法官作出的每一个判决都是政治权衡的结果,都对美国社会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第一部分着重分析大法官选任过程中总统和参议院所起作用。美国作为判例法国家,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权,而权力行使必然伴随着意识形态倾向。本部分试图从总统和参议院角度论证大法官进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之初即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事实上,正是大法官的意识形态帮助他们进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第二部分旨在探析案件进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制约因素。这些因素既包括一般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如案件诉权、法院管辖权等,也包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特有的调卷令程序。什么样的案件最能赢得大法官青睐,这个问题本身就隐含着大法官的个人偏好。本部分旨在揭示大法官的择案标准,还原大法官为达到维持、推翻目的所作的通融、妥协。 第三部分主要解读大法官决策中的意识形态表现。本部分以引发美国社会激烈讨论的系列堕胎案为出发点,从表决结果、党派因素及后续判决考察大法官所持立场,旨在排除任期、先例等无关因素,挖掘大法官决策主导因素,并论证党派性对这一过程的深刻影响。 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意见分配及多数联盟中的政治策略。本部分从意见分配及后续撰写入手,考察这一过程中大法官的政治偏好和联盟策略。这些策略不仅能为同一阵营的大法官争取更多案件,还能帮助大法官凭借意见书解释政策立场。因此,本文特将其与决策过程分开论证。 最后,本文认为,大法官从就任到宣布判决意见的过程中无不充斥着意识形态较量,这种较量甚至可能演变为政治权衡和策略。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不仅体现出大法官对宪法的不同理解,更体现出不同意识形态之间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