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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几年来,由于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文化产品贸易已经成为国际货物、服务贸易竞争的新领域。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文化产品市场顺其自然的成为了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7年,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做出了裁决,该案以中国承诺修改国内那些与其《入世承诺书》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告终。此案的裁决结果反映出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法制中存在的现实困境,即文化产品贸易自由化主张与文化多样性诉求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国际文化产品贸易立法的缺失。本文第一部分从分析“中美出版物和视听产品案”着手,提出了对WTO规则中文化产品贸易立法是否自足的法律思考;第二部分是对国际文化产品贸易内涵的基本介绍,并着重分析了文化产品贸易的价值关涉,以及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法制中存在的二元对立;第三部分分析了与文化产品贸易有关的两大国际法规则,即WTO规则与UNESCO的《文化多样性公约》,重点分析了WTO文化产品贸易立法的非自足性;第四部分建立在第三部分基础上,分析了上述两大国际规则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点,并提出了协调二者之间冲突的方法选择;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目前文化产品贸易法制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在面对文化产品国际贸易法制冲突时的应对策略。适度的文化保护与贸易自由化二者之间并非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正如多样性的文化能够激发创造力、促进贸易增长一样,开展文化产品贸易也能够增进不同群体间文化的交流与认同,也有利于一种文化形态的顺利保存。然而,得出这一论断的前提是要寻求贸易自由化和文化保护两者之间的平衡。正所谓一国的国家利益决定一国立场和贸易政策的选择,我们要认识到,在世界文化产品贸易格局中,中国虽然是该领域的大国但绝非强国,我国的文化产业尚未形成强势发展劲头,国内的公共道德、价值观的维护也承受着不断对外开放贸易的巨大压力。因此,我们应着力从国内、国际两个层面不断完善规则体系,以更好应对文化产品贸易市场扩大开放所带来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