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风险负担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制度。在将不动产和动产的的风险负担规定在不同立法文件中的国家,动产的风险负担规则相对成熟细致,不动产的风险负担规定比较粗略。学者对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时点是以交付还是所有权移转为准,也比动产应适用的规则存在更大争议。本文首先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并评析各国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而得出: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交付后取得物之占有方享有的利益均足以使之负担风险,而“利益说”是决定风险负担的内在机理,此外交付主义还有诸多其他优点,因此,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应采交付主义。然后分析该原则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保险制度对风险负担的辅助作用。最后总结全文,归纳并提出对我国房屋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了风险负担的基本概念。首先,明确了风险的含义和引起风险的事由。然后,界定了风险负担的含义和主要内容。第二章对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比较法考察,以决定哪种风险负担规则更适合我国房屋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依照三种立法例产生的时间先后,本文依次分析了合同成立主义、所有人主义和交付主义的特点。最后指出交付主义应成为决定房屋风险负担的规则。第三章的任务是解决在交付主义下,房屋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适用上的疑问。首先,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因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交付理解不同而发生的争议,争论的实质在于对不动产交付含义的理解,本文从交付的目的、要件以及比较法角度进行分析,以期明确不动产交付的含义。其次,实践中存在着满足观念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此时,观念交付是否产生风险转移的效果?观念交付能否移转风险,需要看当事人是否有以观念交付代替现实交付的合意,以及买受人是否因观念交付而享有对标的物事实上的利益。再次,所有权移转先于交付时,风险转移以何者为准,存有争议。因为占有人更有利于控制风险,所以无论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何者为先,似均应以交付作为移转风险的时点。第四章涉及违约和风险负担并存时的处理,即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本文以两种典型的违约形态下的房屋买卖合同风险负担为例,对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进行了讨论。本文在比较考察主要国家的立法例后认为,不完全履行时的风险负担,应区分不完全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进而适用不同的风险负担规则。不完全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时,不影响风险转移;不完全履行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解除合同或拒收标的物,风险由卖方承担。对于迟延履行时的风险负担,本文分别对受领迟延和给付迟延时的风险负担进行了讨论。受领迟延时,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给付迟延时,出卖人负担风险。第五章讨论了保险制度对风险负担的重要意义。首先从保险的定义和旨趣,得出其制度功能在于分担损失。然后分析了保险制度和风险负担制度在处理风险上的互补性,损失分担(保险之功能)可以缓和风险负担适用后的情理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