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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粮食安全和稳定是世界粮食安全和稳定的中流砥柱。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耕地资源和水资源十分短缺,食物结构以粮食作物为主,所以,粮食的储备和流通是我国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粮食战争就是政治战争的今天,我国粮食政策、粮食法律法规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是粮食生产、粮食流通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证。由于储备粮的重要作用,与商品粮的交叉地位关系,决定了在粮食调控过程中要把储备粮放在重点的监管地位上。对储备粮流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对出现的违法问题用实例说明,就是试求找到对储备粮有效监管的途径和手段。倒卖储备粮收储指标,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倒卖陈化粮,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倒空卖空国家储备粮库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倒卖国家定向销售的储备粮,扰乱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的协调和控制,扰乱了市场价格的稳定。尽管我国先后出台了《粮食收购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一批行政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在一定时期体现了我国粮食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也为储备粮流通管理规范化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在市场化经济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是不断向法制健全、规范、高效的法治经济迈进,我国是粮食消费大国,粮食从生产再到老百姓的实际消费过程中,粮食经济的全面市场化越来越显著,这就需要有独立的粮食法规来规范、有效的行政监管来引导。因为主法和专项法规的不存在而无法可依,所以在储备粮流通过程中会出现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又由于制度的不健全、监管的不力等原因,使许多行为不能有效遏制和得到惩处,阻碍了粮食流通的正常运转,严重的甚至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我国在储备粮流通中的监管部门很多。其中包括:发改委,负责组织国家粮食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国家粮食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具体业务、行业指导和中央储备粮行政管理的行政机构。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工商局,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卫生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质监局,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查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物价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草拟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价格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工业品、农副产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这些部门的联合执法规模大,具有高效率、低风险的特点,是政府处理重大棘手问题的解决途径。在一定条件下,行之有效。由于储备粮流通的特殊性,监管部门非常多,监管机制不统一也不健全,通常是法律没有赋予权力的机关以联合执法形式借用权力,混淆了机关的行政职能,导致部门之间推诿怠慢,有些是自己主管的时候而不监管,烂事成堆,却要等到联合执法的时候才去做。联合执法管尽粮食流通的各个环节,大有“天下之能事”的架势,这就暴露出越权执法的事实,是程序上的违法,也是行政违法。另外,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制约,粮食流通的监管有时只是简单的罚款、没收,达不到真正惩治的效果。我国粮食生产的隐忧开始逐步暴露,气候变化日渐频繁、粮食供需区域性和结构性矛盾愈加突出、外资粮商加速渗透、耕地在不断减少、水源严重不足等因素不断冲击着我国粮食安全堡垒。《粮食法》的有望出台或许会为我国粮食安全筑起一道防火墙。但是粮食的立法不能一蹴而就,结合我国的实际,还需要逐步趋完善,只有不断补充、不断修订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粮食专项法和相应子法的建立才是迫在眉睫。从欧美和日韩的粮食储备现行储备制度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储备粮制度是个非常大的系统,需要配套的相关规章和法规的健全。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还需要不断推进,而粮食流通的监管只靠一部行政法也很难适应。为了适应粮食经济的发展,明确国家粮食储备、储备粮流通的目标,出台一部“粮食储备法”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