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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从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基本原理和构造出发,探讨了动产抵押权和其他类型权利发生对抗时的权利优先顺位问题,并以此来确定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真实样貌,并从应然角度进一步明确其理论内涵和外延。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概述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立法例。进入现代后,动产抵押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例较为常见。笔者简要介绍了法国、日本、美国、中国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关于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现状。第二章分析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基本理论。第一节介绍并分析日本法上登记对抗的多种理论构造,并提出"第三人主张说"是较为适合中国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理论构造。第二节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对"对抗"一词含义的理解,并认为动产抵押权和其他权利之间对抗的本质是权利的优先实现顺位的问题。第三节分析动产抵押登记的对抗力与公信力,并认为动产抵押权登记仅具有对抗力。最后提出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对抗力和"第三人主张说"是从法律关系的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内外呼应以实现对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统一解释。第四节分析了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性质。第三章宏观分析第三人的范围。第一节通过分析日本和我国关于第三人范围的理论,提出动产抵押权未登记不得对抗的第三人是指处于与抵押人的有效交易关系中,需要根据动产抵押权登记与否确定权利优先实现顺位的人。第二节通过分析日本法上关于第三人主观心态的学说发展历程,并结合我国的现状和立法目的,认为我国应坚持我国当前法律对第三人"善意"的要求。第三节从抵押权登记与否的社会成本角度提出,当前中国应对第三人的范围做扩张解释,以限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的效力,反向刺激登记,进一步促进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的完善。第四章详细分析动产抵押权和其他类型权利发生对抗的多种具体情形。第一节分析认为完全无权利人等与动产抵押权人在法律上不发生权利对抗。第二节分析动产抵押权与一般债权,认为与动产抵押权人产生对抗的主要是破产债权人、扣押债权人、查封债权人等,并应当适用登记对抗。第三节分析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认为动产不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而应适用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第四节分析抵押物转让中的动产抵押权。在抵押物转让的区分说下,登记对抗只有在抵押权人不同意的情形才有些许发挥作用的空间。第五节分析动产抵押权与他物权。动产抵押权之间的对抗应当适用物权法第199条的特殊规定。动产抵押权和质权之间,不应忽视质权占有的公示作用。动产抵押权和留置权之间,对商事留置权应当适用登记对抗;一般留置权应当以立法政策为导向,恒优于动产抵押权。笔者从法律实然的角度出发,从具体的权利对抗中直观地观察动产抵押权登记对抗的内涵及外延。由于我国目前立法中的一些特殊利益考量、特殊权利性质、以及立法规定的疏漏或过于概括等原因,登记对抗在动产抵押具体的权利对抗中并未得到充分适用。笔者的分析最终落脚于应然角度,认为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应当在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对抗的大多数情形中得到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