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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个人们普遍注视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此原则有存在的必要性。过去很多学者的研究中都提到适用此原则。虽然此原则的相关研究也很多,但是基本问题并没能得到及时认真的解决。这个基本问题就是本文所论述的如何真正有效的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因此从新的角度观察不方便法院原则,新的方式进行分析和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论述当事人的博弈问题时充分体现了人权观念,在国家主权的范围内,真正的做到保护当事人的各方面的利益。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不方便法院的产生与发展;第二部分是我国的适用现状;第三部分是确立不方便法院的必要性和条件存在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是立法确立不方便法院的应考虑的因素;第五部分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其中,论文核心部分是第四部分该部分是依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具体问题为基础、通过与以往不同的角度的阐述,从我们国家的立法的现状分析以及当前国际局势从五个方面限制不方便法院的适用。用这五个限制性的条件指导不方便法院的适用。第一是前提;第二是取证;第三是证据保全;第四是执行;最后是当事人之间的博弈。在本着国家主权的原则的范围内,既有效的维护我国的公共秩序,又充分的考虑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最后再通过案例分析充分的考虑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国外适应方式,采用比较法,再一次明确适用此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文运用比较法、历史分析法等各种研究方法来证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产生发展、生存环境、社会状况、历史发展状况及适用的方法的潜在问题。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充分的挖掘这一原则的适用必要性和适用方法存在的必要性,旨在解决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适用中操作困难的问题。在设置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时候,我们意识到这是一个法律移植的问题,也是现阶段各国快速发展的产物,也是法律进步的要求。法律的移植也是需要一定的科学的态度作为前提。这一问题在文中也有涉及。最后一部分中的加减衡量法是根据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有关刑事量刑的加减法进行修正引入的。这使我们现存的无边无际的自由裁量权有一个真正的加减尺度。案件的发生是无法预料的,会牵涉到哪些利益是无法预料的。在保证最基本的利益的前提下,也得灵活的运用各种条件,所以在具体运用的时候,我们主张各个条件的结合运用,因为各个条件之间也不是一无联系的,是存在着各方面的联系的。这在最后一章案例解决综合运用限制条件的时候中有所论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