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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高校是在完整的公办高等教育体系之外发展起来的。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在法律层面上,政府已经给予公办、民办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此背景下,笔者就如下问题展开探讨:在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公办、民办高校之间存在不存在竞争,在哪些方面存在竞争,其竞争的层次、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程度如何。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的公平性问题在现实中是否全面得到落实;还是部分得到了落实。通过研究,旨为高等教育决策部门提供发展中国民办高校的理论与实践依据,从而为公办、民办高校的共同协调发展构建一个竞争的公平环境。本论文的研究对象为中国公办高校、民办高校两个群体,以公办、民办高校在教育市场中的竞争为主线,从政府资助、师资竞争、生源竞争三个维度分析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的公平性问题。论文由四大部分组成。其一,根据教育公平理论,提出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不同办学主体之间教育公平包括政府资源分配、教师和学生待遇等方面的权力和利益平等。根据竞争理论,提出公办、民办高校之间在政府资助、师资、生源等方面,客观上存在着竞争。另外,对中国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层次、竞争的范围、竞争的程度进行了分析,概括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的内涵。其二,通过对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公私立高校竞争状况的比较分析,认为:美国私立高校在州政府、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方面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在师资和生源竞争方面,同类同级别的公私立高校处于公平的竞争状态。日本私立高校在政府经费分配上已处于相对公平的环境。在师资竞争中,政府均能公平地对待公私立高校。在生源竞争中,日本政府对私立高校的学生体现出“区别对待”原则。台湾地区私立高校在经费分配中,公立、私立高校之间处于相对公平的位置,在师资和生源竞争方面,“政府”对公私立高校是持公平的原则。日本、台湾地区私立高校都经历了从“不资助”到“资助”的演变过程,公私立高校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其三,结合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将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分为“起步阶段”、“建立阶段”、“发展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资助、师资竞争、生源竞争表现出不同的公平性,二者在竞争范围、竞争程度方面也表现出异质性。另外,从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法规方面,分析了中国公办、民办高校之间法律地位的公平性,指出国家和地方法规在某些方面体现出对民办高校的“区别对待”的同时,也存在着不同地方法规的趋同性与差异性。此外,还就公办、民办高校之间在政府资助(包括征用土地、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师资、生源等方面竞争的公平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其四,本着北京市、西安市、厦门市、泉州市四地的部分公办、民办高校个案调查所得资料,分别从政府资助、师资竞争、生源竞争等方面,对其竞争的公平性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从调查分析的结果看,在政府资助(包括征用土地、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教师待遇(包括教师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社会保障、申请科研课题等)、学生待遇(包括招生录取、奖(助)学、申请助学贷款等)方面,四地在落实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的公平性方面存在着差异性的同时,在某些方面又表现出趋同性。本论文研究的主要结论为:教育市场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程度上可将其分为广义教育市场和狭义教育市场。因相关资源的稀缺性,高校之间在教育市场中具有竞争的特征,公办、民办高校之间在获得政府资助、教师和学生待遇方面存在竞争的公平性问题。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公私立高校竞争的公平性的实现,具有漫长性、现实的相对性、保障的法规性。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的非公平性中,存在着“区别对待”。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的公平性的落实,是一个由“不被考虑”,到“考虑、重视”,再到“部分得到落实”的演进过程。现阶段中国公办、民办高校之间竞争的范围小,竞争的程度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