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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见性是胡塞尔现象学里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胡塞尔毕生关心的一个问题。在如何对待明见性问题上,人们历来是有分歧的。有人坚持,有人反驳,而作为当时的显学的心理主义就反驳明见性。心理主义反驳明见性是因为在它那里明见性只能是主观性,因此坚持明见性就会导致真理主观化、相对化,所以心理主义不得不反驳明见性。但是心理主义没有看到导致真理主观化、相对化是因为它把明见性混同于主观性了而不是因为明见性本身,所以明见性并不应该受到反驳,而真正应该被反驳的是它对明见性的错误理解——明见性是内在性,而内在性就是主观性,因而明见性只能是主观性。所以避免真理主观化、相对化的方法在于对明见性的正确理解——明见性是内在性,但它不是指内在性中的主观性而是指内在性中的客观性——而不在于反驳明见性。反驳明见性只能使真理失去合理性,从而同样会使真理陷于主观性。所以胡塞尔反对心理主义反驳明见性的这一做法,坚持明见性。与心理主义不同的是,胡塞尔所说的明见性并不是内在性中的主观性因素而是内在性中的客观之物。这样,明见性才能够真正与知识、真理有关。
研究胡塞尔的明见性问题可以有很多角度和方式,本文试图结合胡塞尔的直观理论和自我理论来讨论其明见性问题。
本项研究包括四个部份。第一部份主要讨论明见性与直观的关系。十九世纪末正是心理主义盛行的时候。心理主义认为逻辑规律是心理规律的一部份。这样一来,就把逻辑规律混淆于心理活动的规律。这实际上就是把作为心理活动对象的逻辑规律的客观性淹没在了心理活动的主观性当中,从而导致相对主义。针对于此,胡塞尔提出了明见性的目标——只有通过明见性才能证实我们切中真理的要求是合理的,而排斥明证性就意味着所谓的“真理”不过是视之为真罢了。胡塞尔认为通达明见性的方法是直观。为什么直观是通达明见性的方法呢?明见性是我们“想要达到并且也可以达到”的目的。在直观当中,对象不仅是被意指的,而且是被给予的,因此是我们“想要达到并且也可以达到”的,这样的对象就是明见性的。所以只有通过直观才能通达明见性,才能切中真理。但是直观作为通达明见性的方法并不充分,它还需要另一种方法作为奠基。只有在这种方法的基础上,直观才能通达明见性。这种方法就是悬搁。悬搁搁置了事实存在,从而保证直观所直观到的乃是观念。悬搁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它揭示出了明见性与主体是息息相关的,从而使胡塞尔把对明见性问题的研究从直观理论推进到自我理论。
第二部份主要讨论明见性与现象学心理学主体之间的关系。明见性的领域就是主体的领域,这个主体就是在悬搁之后出现的“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是一个心理主体。之所以说它是一个心理主体,是因为它没有完全摆脱心理实在性——它是一个在实在性与功能性之间的主体。悬搁就是向这个主体所确立的明见性的领域的回溯。回溯也就是反思,所以明见性的范围就是现象学意义上的反思的范围,而反思是主体对自身的回顾,因此如果说明见性的范围就是的反思的范围,那么就意味着明见性是在主体之“内”的,是一种主体的内在性。这是明见性的一个原则。那么“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是怎么满足明见性的内在性原则的呢?“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是“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它是一个把一切超越之物都“关”在了自己外面的封闭领域,也即纯粹意识领域。这个领域由两个维度构成。这两个维度就是心理和逻辑。这两个维度通过意向性紧紧地缠绕在一起,形成意向活动-意向对象之封闭的二元结构,从而就确保了对象是内在的。但是这样一个“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是有问题的。因为这样一个“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是在悬搁的基础上实现的,而悬搁所搁置的是外部的物理世界,因此这样一个“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是和外部物理世界相对峙的。因此它是有限的主体。而它的对象——观念,却是无限的。那么一个有限的主体如何能够在自身之内承载无限呢?因此对于主体,明见性实际上是有着双重要求的:既要求主体的内在性,又要求主体是普遍的。也就是说,要想通达明见性,仅有主体的内在性是不够的。“在现象学上还原了的自我”虽然能满足明见性之内在性要求,但却并非一个普遍的主体,因而也就不能真正地实现内在性。所以它还需要改进,改进为一个普遍的主体,这也就是胡塞尔所说的先验自我。
第三部份主要讨论的是明见性与先验自我之间的关系。先验自我是在先验还原之后出现的。当进行了先验还原之后,主体就已经是一个普遍的主体了。因此先验自我首先满足了明见性对主体的普遍性之要求。先验自我也能满足明见性的内在性要求。这是因为先验自我具有构造性:通过内在时间法则,统觉首先在先验自我之内被构成了;通过动机法则,物理世界和观念也分别内在于先验自我了。内在时间法则和动机法则都属于发生法则。因此,通过发生法则,心理领域、物理领域以及观念领域,也即实在领域与观念领域,就都在先验自我之内了。这样一来,先验自我就满足了明见性的双重要求:内在性与普遍性,从而能够真正地通达明见性。
第四部份是在前三部份的基础之上讨论明见性是如何得以实现的。从“直观”理论到“自我”理论,胡塞尔一点一点地寻找着确保对象之明见性的条件。最终他认为明见性是在先验自我当中得到实现的。这是因为明见性有其自身的在原则上的要求与在方法上的要求,它是在这些要求的实现中实现的,而先验自我满足了明见性在原则上和在方法上的要求:明见性在原则上的要求是主体的内在性与普遍性,而先验自我是一个具有构造性的普遍主体:明见性在方法上要求直观与反思相结合,而先验自我具有构造和反思两个维度。因此先验自我既满足了明见性在原则上的要求又满足了明见性在方法上的要求,也就是说,明见性在原则上的要求与在方法上的要求在先验自我当中都得到了满足,所以先验自我能实现明见性。先验自我是胡塞尔围绕着明见性问题而达到的一个理论高峰,同时也是自近代哲学以来,围绕着明见性问题,“自我”不断嬗变而达到的一个高峰。自笛卡尔以降,西方哲学史上的哲学家谈论“自我”,多跟明见性问题相关。自笛卡尔开始,人们一直想以“自我”确保对象的明见性。但是人们同时也意识到了自我要想确保对象的明见性就必须具备某些条件:康德意识到了自我必须具有构造性、谢林意识到了自我必须具有普遍性……而到了胡塞尔的先验自我那里,构造性与普遍性才真正结合起来,这样明见性之内在性与普遍性原则就得到了实现。因此,在先验自我自身之内所构造出来的一切就已经是明见性的了,但是还必须通过某种方法才能向我们呈现出来。这种方法就是反思。而先验自我以其自身所拥有的反思能力实现了反思,认识到了被给予与被意指的同一,从而真正进入了明见性之所在、把握到了真正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