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旨在使审判程序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中更加注重与庭审紧密相关的宣判方式的改进和提升,提倡当庭宣判。当庭宣判与庭审的紧密承接,符合刑事审判的集中审理原则,能凸显庭审的实质性作用。当庭宣判使被告人更能感受司法裁决的的及时性,突显司法权威。不同审判程序对宣判的要求有所不同。被告人是否认罪认罚成为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重要分水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且轻微简单案件居多,具有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审判程序类型的条件。然而司法实践与理论出现脱节,实践中存在当庭宣判适用随意化、庭审趋于形式化等问题,并形成定期宣判成为常态、当庭宣判却少有的格局。为了准确把握当庭宣判的内涵,在界定其含义的基础上,认为当庭宣判具有审与判的连续性、时间明确性、适用广泛性三个特征。当庭宣判作为一种宣判方式,其对审判程序而言,程序上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体上有助于推进庭审实质化;对诉讼主体而言,有提升法官独立司法能力、强化检察官职业获得感、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减轻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累等价值;对社会公众而言,有强化司法公信力、宣示良好行为模式之效。刑事当庭宣判的文本规则主要包括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文件等,但法律规范未明确立场,司法解释存在局限,地方性文件规范不一。为说明当庭宣判的适用现状,以四个不同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样本,通过对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实证分析,其中包括当庭宣判率统计分析、与庭审要素的相关性分析、相关因素对当庭宣判的影响分析及实践中当庭宣判适用特点的分析,反思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出文本规则有待完善和审判资源有待整合导致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未当庭宣判。为纠正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促进当庭宣判的实现,考虑从确立优先适用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不同审判程序适用范围之间的界限、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及程序性制裁机制等方面构建完备的规范体系,通过加强法官之间的经验交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等方面实现审判职务集约化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使当庭宣判发挥出其内在的适用价值,回归预期的适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