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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洋油类污染中,船舶是最重要的油类污染源。其中,船舶事故性的油类排放量虽然比有意排放量小得多,但其惨烈程度往往都是“惊心动魄”的,导致的污染损害也更为严重和集中。面对这一类事故性的油污损害,有三个问题亟待解决:如何减少损害?如何给予受害者充分赔偿?如何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从法律上看,这三个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合理的制度设计。而判断某一法律制度是否合理,传统法理学的观点是以公平、正义为衡量标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后,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方法也开始占有一席之地。 文章第一部分对该领域法经济学分析的可能性和具体路由进行了探讨; 鉴于损害范围的确定是任何责任制度的前提,文章第二部分通过简化定量的假设方法,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船舶油污损害范围中颇具争议的“经济损失”问题进行了分析; 文章第三部分从环境污染案件的共性出发,探讨在海上油污损害领域采取“严格责任制”的合理性,并对海上油污损害与一般环境污染案件所不同的特性加以归纳、提炼,作为进一步分析的基础; 文章第四部分从经济分析的角度考察海上油污损害领域“免责事由”的设计,实质上是考察各国对于石油产业的重要性与自然环境的重要性之间的权衡,并通过对此种设计的合理性进行探讨,进一步揭示和丰富了“严格责任制”的内涵所在; 文章第五部分对海上油污损害中较为特殊的“责任限制”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探讨,并指出这一制度的设立除了具备和“免责事由”设计的相同考虑外,更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引出第六部分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探讨; 文章第六部分是对海上油污损害领域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集中探讨,不仅揭示了该领域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并对由于海上油污损害的特性而给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带来的困难进行了剖析; 文章第七部分利用“替代责任”原则,从社会成本分摊的角度剖析赔偿与补偿基金设立的合理性,指出其具有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道为严格责任制的建立“保驾护航”的作用; 文章第八部分是对前面各部分内容,尤其是第六部分结论的一个具体运用,即主要从强制责任保险的角度对“谁漏油,谁赔偿”这一原则的合理性进行剖析,对海上油污损害中责任主体的争议问题给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