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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之息息相关的网络侵权行为随之增加。然而,当此类侵权行为发生时,由于互联网区别于现实空间所特有的虚拟性与无国界性等特点,打破了实体国界的限制,导致以地域为划分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理论已经难以很好的解决互联网侵权案件所引发的管辖权争议。目前,理论界已存在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论、原告住所地管辖权理论等种种理论,本文从网络侵权的一般问题研究入手,分析网络侵权对传统司法管辖权规则的挑战和冲击,综合评述各种新管辖理论,运用实证分析法,对各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现状作了分析,尝试在传统侵权诉讼司法管辖权规则基础上,结合网络技术自身特点寻找解决途径,提出网络侵权诉讼案件应该由侵权行为地、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文主体除前言和结语外共有五部分,约三万字。文章的第一部分在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进行阐释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进而介绍了网络侵权诉讼的概念和问题,为后面的论述打下基础。文章的第二部分对传统意义上的管辖权规则在网络环境中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受到的挑战和冲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分析。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方法,首先分析了传统意义上的管辖权规则的理论依据及其在网络环境下遇到的挑战和冲击,紧接着对在实践中的挑战和冲击进行了详细阐述,从而得出现今国际上网络侵权案件民事管辖权理论和实践上的不足的结论。文章的第三部分介绍了网络环境下新的管辖权理论,包括新主权理论、管辖权相对论、原告住所地作为管辖权根据理论和最密切联系地理论,分析了其合理性和不足,结合国际上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盟等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司法实践,为我国网络案件民事管辖权研究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文章的第四部分回到了我国网络侵权案件民事管辖权问题研究上,围绕我国网络侵权的著名案件瑞得公司诉东方公司案和恒生诉王洪案,对我国的两个司法解释进行了分析评价。文章的第五部分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民事管辖权规则进行了制度构想。强调适用规则应注重利益平衡和维护国民利益原则,对我国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