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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国在追求经济高速发展和大规模工业化的进程中,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事故大多具有多元参与性、间接性、长尾性、复杂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较严重,所涉及的赔偿金额也十分巨大,仅靠相关企业的力量难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针对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规制环境污染。以投保人的利益出发,投保企业与承保的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从而将可能出现的巨额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企业就可以避免因环境污染事故而遭受重大不利益。以保险人的利益出发,为了减少理赔开支并实现盈利,必然要监督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督促投保企业采取各种措施减小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既可为相关企业分散环境风险,避免企业因污染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又能为政府减轻财政负担,符合受害者、企业、政府三方的共同利益。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只在部分法律法规中规定了环境责任保险,在实际运营中,由于环境责任保险费率偏高,赔付率又过低,导致投保者积极性不高,发展十分缓慢。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应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其他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完整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的环境事故多具有持续性特征,因此我国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时,在投保方式方面最好将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相结合。我国组建承保机构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各国的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及不同行业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频率,采取就地承保、分散风险的策略,由不同的保险机构承办。我国目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将保险标的限定为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从实践中可以看出,这种规定的承保范围过窄,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赔付率很低,相关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因此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应逐步将累积性环境污染行为、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也纳入承保范围。现阶段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方面的保险机构在资金和规模上都十分有限。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会更频繁的发生。为了使巨额的损害赔偿金不给企业、保险公司以及社会造成过重的负担,我国在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时应参考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给予严格的限定。在确定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时,应先对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等级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对投保人分别实行有差别的保险费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随着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一定会成为保险业的重要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