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交流方式,人们脑海中的虚拟世界也因此变得生动起来。但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网络在带给我们欣喜的同时,也给我们前所未有的震撼。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对已有的技术失去了往日的激情。今天的人们已很难对当年“咆哮”的蒸汽机产生兴趣。然法律作为默默记录这些时代激情的“年轮”,却以其自身独特的生命形式迎接着又一时代激情的到来。技术和法律之间一次次的交锋和融合,构成了人类文明发展史的骨架和精髓,网络互联技术与版权法当然也逃脱不了这一“劫数”。 网络最初诞生于1969年美国政府军事通信目的下的一项实验,短短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没有任何一项技术能像互联网那样迅速、全面、深层次地在全球铺开。法律,尤其是版权法,也前所未有地遭遇了一次超强的“大地震”:传统版权法的基础还在吗?新型的网络版权纠纷突然之间大量、持续涌现并进而导致的“无法”裁判,迫使立法者们赶快立法,敦促国际社会加紧商定新的版权公约,进而引发了全球范围内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大讨论。在各国法律众说纷纭地探求变法之路的进程中,中国也当作出属于自己的贡献。 学者们正是基于上述的理性思考,近年来进行了全面而又合乎国际潮流的大论战。其成果之一,是在作品数字化、网络传播权等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铺就了变法的基础,为后来的研究扫清了障碍。然,正如苏格拉底所说的,“我知道的越多,我就越无知”,随着网络版权研究的逐步深入,新的版权争点也不断大量涌现。本文正是以世界各国有代表性的版权立法及国际公约为基础,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其中若干争点进行了粗浅的分析,以表达呼声、出言献策。 文章采用比较分析、目的分析和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对网络版权的保护进行了梳理。全文分为引论、网络版权的主体和客体、网络版权新的保护内容、网络版权的限制、网络版权的集体管理和网络版权侵权的若干问题等六个部分,现简要分述如下: 引论。从分析网络技术入手,论述了新技术并未动摇传统版权法“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性”的三原则基础,认为只需对版权法进行局部适当的调整,作出一些适应网络的补充规定,传统版权法就可再次全面统领版权领域,而不必仅因为新技术就对其进行重构。 网络版权的主体和客体。这是一个简单的老问题,然新的网络环境下版权主体却有了许多的变化和更新。文章根据数字过程的状态不同,将作为网络版权客体的网络作品分为“数字化”作品和“数字式”作品,以此说明网络作品主体的基本归类。并对“数字式”网络作品的多种作品形态给予了单独论述,使网络版权的各式各样的权利主体都得以明确。 网络版权新的保护内容。这是学界近期讨论的主要问题,它们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其中,网络传播权的论争已基本尘埃落定,多数人认为它是网络时代版权人的新权利。技术措施的问题则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问题,因为它一不小心就会打破利益天平的平衡,从而有悖于版权保护的宗旨,故各国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对其进行了高强度、长时间的研究.本文从技术措施的由来、构成要件及法律属性上对其进行了详尽探讨,并认为技术措施应作为辅助工具而不是权利来保证版权利益的实现.对于权利管理信息,其作为一个“外来者”却受到版权法的额外保护也是网络环境下的必然,她就像网络版权的一层外衣,起着标识和保护的双重作用,文章从立法和保护范围上对其进行了论述。 网络版权的限制。该部分针对网络环境中新诞生的权利和保护内容,结合国外先进立法谈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文章从版权的扩张历史和经济分析入手,论述了网络环境中合理使用制度的新发展,并提出适当的制度构建建议。文章对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具体限制分别进行了探讨。 网络版权的集体管理。传统版权的管理已是公认的难事,那么网络版权如何管理呢?传统的集体管理之所以困难,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或者说是有效管理技术的支撑,网络技术为管理带来了契机。笔者主张,网络版权的管理当由网络技术来实施,并进一步建议应将传统版权的管理也用网络技术来更新。文章同时还给出了一些基本的制度构想。 网络版权有关侵权的若干问题。该部分内容已由众多学人多次论及,故此处只选择网络侵权的特点、侵权责任原则和相关责任形式进行了讨论。 文章四万三千余字,只是笔者的一些粗陋看法.不妥之处,诚乞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