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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是执行案件能否执行到位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因而丰富民事执行财产的调查方式,并使其富有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尽管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执行财产调查方式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条款过于简单宽泛,导致其缺乏可操作性,适用效果不太理想。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目前对执行财产调查方式最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实质性地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该司法解释将审计执行、悬赏公告执行这两种财产调查方式,从辅助性财产调查措施提升到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申请人主动申报、法院依职权调查同样的高度。文章以《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从法院实地调研所取得的数据,可以发现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使用率占绝大部分,其他四种财产调查方式很少使用,法院难以负荷高强度的财产调查工作。由此可见,五种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存在以下问题: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调查权利的缺失、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威慑力不足、法院的财产调查配置与查控技术不够完善、审计执行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以及悬赏公告制度并未深入推进。因此,可以通过强化当事人的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权、提高对拒不配合财产调查的被执行人的惩罚力度、优化法院的网络查控系统以及适当分流执行财产调查权、科学合理设计审计执行财产调查方式以及细化悬赏广告的相关规定等方式提高我国民事执行财产调查方式的可操作性与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