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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语:“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由此可见,法官素质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虽然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司法公正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解决;一些明显不公平的现象还是经常出现。诚然,这些现象与立法的不完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甚至是法律与人们的期待值之间的差距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官的素质是其中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在此背景之下,本文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并且对如何建构我国的法官职业伦理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官职业伦理的概念,通过对伦理与道德、职业伦理、“法官”的含义等概念的一一分析,指出法官职业伦理是法官在其职业实践中基于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形成的比较稳定的人伦关系原理。研究法官职业伦理,要将之与其他几个相近概念作区分,例如法官职业伦理不同于法律职业伦理、律师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等相关概念。法官职业伦理也不同于法官职业规范,不同于法律职业道德。法官职业伦理有着自身独特的特征,它的主体是职业法官,对象是法官的职业行为及其各种社会活动,法官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公正司法,法官伦理具有复合性,并且规范经历了从自然伦理、宗教伦理到规范伦理的演化过程。文章在这一部分还分析了构建法官职业伦理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法官职业伦理是公正解决社会纠纷的必要前提,它有助于提升法官形象和法官群体社会地位,有利于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有利于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文章第二部分对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现状作了实证分析。笔者认为自司法改革以来我国法院积极开展了各项工作,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较大的提高,法官职业伦理状况得到到进一步提高,法官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笔者认为,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通过对相关资料的分析,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总结并且指出了存在问题的原因:首先,法官自身法律素养不高,缺乏相应的职业伦理。表现在有的法官价值观念错乱,这从根本上影响法官秉公办案;有的法官的个人法律专业素养不高;有的法官伦理素养不高。第二,法官职业形象不好,社会地位不高。表现在法官与当事人关系不恰当、法官和律师关系不合规范、法官在职业之外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等方面。这些问题阻碍了法官公正司法,不能维护法律权威,致导民众对法院和法官的不满,影响法治建设。 造成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由于我国历史传统上社会分工不明确、建国后对司法职业定位存在偏差等原因,导致我国法官的专业化水平没有法治发达国家高,另一方面法官来源的多方面性也使得现阶段法官群体职业认同感不高;二是法官职业伦理教育的缺失:法学院缺乏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视,从学生到教师再到国家的司法考试,都对法官职业伦理缺乏应有的关注;法官的在职法律伦理教育效果也不佳,会议式教导、短期教育培训难以改变法官内心深处的真正价值观念,所起作用也达不到深远和持久的效果;三是我国缺乏法治传统和社会基础:在思想领域,古代儒家思想长期存在于法制领域,社会长期推崇和为贵的思想,主张“无讼是求”;在司法领域,古代司法官吏长期奉行执法原情的司法准则;在社会民众方面,人们一直主要以“和为贵”的思想相处,一般不会轻易相告。四是制度规范不完善,表现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有的条款与国情不符,过于理想化;有的条款内容规定不细致,欠缺可操作性;而且《准则》作用发挥并不充分,补充规定反而占主体地位。 文章第三部分提出了建构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若干对策。笔者建议首先要提高法官知识技能和伦理素养,要从提高法官知识技能、提高法官伦理素养两方面入手。在提高法官伦理素养方面,要加强法官伦理自律和法官伦理教育。在加强法官伦理自律方面,法官要提升内心信仰,健全高尚人格,要具备职业良知,还要注重培育自身健全的人格。在法官伦理教育方面,要加强法学院法律伦理课程教育、加大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落实法官职业伦理的在职教育。第二要求法官努力践行法官职业伦理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法律办事,遵守程序性要求,尊重案件其他参与者,遵守司法礼仪;在庭审之外,法官也不能忽视自身肩负的司法职责。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法官的形象与之身份相匹配。第三要加强法律文化建设。要从构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价值体系、多角度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强化法律文化的宣传教育等多方面入手。第四,建议完善法官制度建设。要完善法官职业伦理规则,制定一套比较完备而且具可操作性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要完善监督、激励机制:建立法院内部道德监督机构和独立的法官监督惩戒机构,还要建立法官经济保障制度,维护法官的职业稳定性。 总之,法官职业伦理的建构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项工作需要国家的重视,法院和法官的努力,还需要公民的配合。相信通过多方面持久的努力,在不久的将来,完善的法官职业伦理体系在我国将得以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