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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研究对象,从分析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概况着手,介绍了中国古代的农地的主要利用形式,直至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兴起.通过与国外农村土地利用模式历史与现实的比较,可以看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不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法律概念与内容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物权化,从而又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于物权法中一种用益物权,由于中国的物权法与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所以对于国外的农地利用制度进行借鉴是有必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他物权,是一种新型的土地用益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性、农业用益性、政策性、派生性、独立性、有期限性的特征.经过物权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丰富了权利内容,法律赋予了承包人的承包资格权、占有权、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和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征用占用补偿权以及内容不同的流转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权是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重大创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继承等不同方式的流转是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转移劳动力、提高农地效率的重要法律手段;虽然土地承包法放宽了对流转的限制,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抵押、入股、继承上两种不同方式的承包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上还不是纯粹的私权利,有些流转还需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根本目的是寻求物权的保护,因为物权以其对世性和特有的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请求权效力而强于债权保护.总之,土地承包法立法的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以抵抗对其不同方式和来自不同主体的侵害,但实践中由于在承包合同、土地承包费、非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方面的制度不完善降低了物权化的效应.虽然土地承包法已经实施,但是中国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因此在即将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篇章中进一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规范和完善十分必要.以私权利和按物权法的要求进行立法,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又富时代精神的新型用益物权,并且完全融入民法典而成为名副其实的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