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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是古老而又年轻的产业。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利用海洋的能力也不断地提高。到目前为止,已形成了海上运输、水产捕捞、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等许多产业部门。这些产业部门的形成,使海洋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不论是哪种产业,都离不开海上运输,即使是陆上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海上运输业的发展。谈到海上运输,又离不开作为运输工具的船舶。在古代,船舶只是在江河和沿海航行,不涉及到其他国家。随着船舶技术的发展,船舶可进行远距离航行。各国为占领海上航线、控制海上运输而不断发生纠纷。因此,国家在海上的航行权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国际法学研究的对象。在三次海洋法会议上,航行权问题都是会议的重要议题。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为不同的海域确定了内容不同的航行权。研究不同海域的航行权对一个国家制定完备的海洋法律制度、依法管理本国及外籍船舶、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从船舶的定义及船舶航行权的性质和意义入手,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阐述了公约所划定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峡、群岛水域及公海的法律地位、分析沿海国在这些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沿海国与船旗国对船舶的刑事、民事管辖权,进而明确了船舶在不同海域的航行权,并围绕这一中心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