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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比较的方法对律令结构下中日古代婚姻制度进行研究,在日唐有关婚姻制度的律令条文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日本古代婚姻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分析法典继受后日本古代户婚律令条文的效力性与搁置性。首先,本文在论题中拣选了“中日古代”为研究对象,具体指的是中国唐代与日本奈良到平安时代。唐代作为法典编纂的完备时期,以唐代《永徽律疏》为蓝本的法典编纂技术对当时东亚各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日本、朝鲜等东亚邻国受到唐律令制的影响而纷纷走向了成文法典编纂时期。其中日本更是从政治、经济乃至都城建造等方面模仿唐代,并自成体系。奈良到平安时代在日本法史学界被划分为“日本古代”,这个时代在其历史上也被称为“律令制国家时代”。在引言部分,首先本文简要回顾了中日法史学界对于日唐律令法典以及日本婚姻史的先行研究成果,其次在引言部分简述了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目的。第一部分,本文介绍了日本婚姻制度的形成,所谓婚姻制度的形成过程,是随着一系列成文法典的颁布而逐渐形成的。因此开篇本文先简要介绍了日本历史上两部重要的成文法典《大宝律令》与《養老律令》,并通过对两部律典中的《户婚律》与《户令》的论述,介绍日本婚姻制度的形成过程。第二部分,本文从婚姻法定年龄、婚约、婚姻效力、妻妾地位等方面对日唐律令条文进行对比,并将婚姻律令条文的规定与现实中日本古代社会婚姻状况进行对比,分析有关日本古代婚姻成立的律令条文在何种程度继受了唐律令条文内容,以及现实中条文的实践情况。第三部分,本文从婚姻解除的方面对日唐离婚的律令条文进行对比,并比较现实中婚姻解除的实际情况,探讨日本古代有关离婚的律令条文与唐代离婚律令条文的异同,以及古代现实社会中离婚律令条文的实践情况,并研究日本所独有的婚姻解除习惯。第四部分,本文通过对日本古代特殊的婚姻形态以及中国古代的“同姓不婚”思想进行比较研究,从思想、原则等方面探讨中日古代婚姻原则以及氏族、血缘等方面的异同。第五部分,总结全文并提出本文论点:本文从婚姻的角度,论证了日本古代的户婚律令条文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搁置性,有些条文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实施与遵守,与实际日本古代社会并不是完全契合。但是关于中日古代律令制的整体研究,还需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地比较研究,最终才能看清日本古代律令制度的全貌,了解唐代律令制度对东亚各国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