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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体育行业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已成必然,它们在我国体育事业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现。体育行业组织的兴起与发展对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及实践带来很大冲击。虽然目前行政法学界对体育行业组织的研究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远不够深入,其中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对体育行业组织性质的认定仍未从理论上完全予以澄清。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体育行业组织的内涵及特征、行政法地位及体育行业组织公共管理权力的法律规制与救济进行了分析探讨,从而明确体育行业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和地位,为规范我国体育行业组织的发展,推进体育领域的依法行政提供有益借鉴。 第一部分探讨了体育行业组织的内涵及发展概况。首先分析了体育行业组织的兴起与发展,指出了其发展的两种模式。然后通过对体育行业组织的定义及特征分析,揭示出体育行业组织的内涵,即它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行政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就体育行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 第二部分分析了体育行业组织的行政法地位。通过对行政主体基本理论的分析,认为随着公共行政概念的确立与发展,体育行业组织作为依照法律、法规授权而进行公共管理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然后从体育行业组织在行政法中的中介作用和双重身份入手,对体育行业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的确立及其意义进行了探讨。 第三部分对体育行业组织公共管理权力的法律规制和救济进行了探讨。首先探讨了体育行业组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其次,研究了体育行业组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方式。最后,分析了行政相对人不服体育行业组织管理行为的救济途径。 在结语中,通过对体育行业组织的内涵及在行政法中的地位的分析,认为体育行业组织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行政主体,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体育行业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