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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是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管辖原则之一,是避免和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重要方法,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当今各国大多对协议管辖制度进行了规定,但是其差异十分突出,大大削弱了协议管辖制度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因此,自1992年以来,国际上有关统一管辖权基础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代表了国际协议管辖立法的发展趋势,标志着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统一化进程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在大多数国家尚未批准加入该公约之前,协议管辖的国际调整仍游离于公约之外,公约积极作用的发挥尚需时日,协议管辖的国际协调仍大多依赖于国内立法、双边或多边条约。在这个前提下,在公约范围外对协议管辖制度的研究仍有重要意义,本文的着眼点也在于此。作者运用辩证、比较和实证的分析方法,围绕国际民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效力、法律适用等问题,比较国内立法及国际公约的规定,论述了作者的观点,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作提出了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协议管辖概述,内容包括协议管辖制度的发展过程、协议管辖的不同分类、选择法院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尤其是管辖协议的排他效力、协议管辖的立法意图和制度功能等。第二章为协议管辖的效力要件。该章从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和对协议管辖效力的限制等正反两个方面论述了在一国承认协议管辖的前提下,有效的协议管辖需要具备的要件。第三章为管辖协议的准据法,是作者创新观点的集中。作者提出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协议可能适用的三种法律:受案法院地法(假设该法院不是管辖协议上规定的法院)、合同准据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院所在地法,作者分别分析了以上三种法律的利弊所在,并阐明了个人观点。第四章作者介绍了我国国际民事诉讼中对协议管辖的规定,并指出其中的不足,从多方面提出了个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