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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作为一种新的交易形式,随着经济和科技的不断进步,融资租赁得到快速地发展,并且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融资租赁被引入我国,起初在我国有相当大的发展,为我国利用外资、提高资金利用率、解决企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及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进入90年代后期,我国进入政治体制改革阶段,政府执能开始转变,原来由政府承担担保责任的融资租赁项目,政府也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进入停滞期,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出现,更给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加之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融资租赁立法,《合同法》第十四章对于融资租赁的部分内容也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因而在融资租赁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研究融资租赁的文献多是金融学和经济学方面的。对融资租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献较少。法律方面的文献也集中在研究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的区别,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方面。本论文以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在吸收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本人的一些观点和看法。本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阐述了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主体资格问题。第二部分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客体进行详细的分析,主要阐述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客体的限定问题。第三部分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分析,主要分析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订立过程中、履行过程中和终止过程中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最后一部分对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参考性的意见,建议我国制定融资租赁法来对笔者上述提出的问题加以详细的规定,除了制定融资租赁法,笔者还建议其他与融资租赁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加以完善,例如融资租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融资租赁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