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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并构成犯罪的现象日益普遍,其中牵涉到一个重要的民事问题即犯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在加入“犯罪”这一公法因素后,合同的私法效力到底会受到怎样的影响,是一个值得深入探究的问题。由于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对于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的认定体系较为混乱,地方法院意见各不相同,长久以来存在着“无效论”和“可撤销论”等观点之争,极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后果。在此情况下,通过对合同效力等相关学说进行分析,从而找到一条合理的效力判断路径,对保障合同权利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在现有学说及审判实务观点的基础上,以民刑交叉为视角,力求找到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认定的合理路径,并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论证该路径合理性。按照这一思路,本文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效力认定的现状和争议进行阐述,引出本文所探讨的主题。在立法方面,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无条款直接调整合同诈骗案件中的合同效力问题,实践中多参照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判断。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难以起到普遍指引的效果。目前这一问题的解决正处于无明确规范可以适用的困境。在审判实践方面,笔者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检索和梳理,发现以最高院为代表的法院系统在此问题的观点上存在摇摆,其审判思路经历了从传统“无效论”到近年来“有效论”占据主导的转变,但尚无统一标准。就学理争议而言,关于该问题主要存在“无效说”、“可撤销说”、“折中说”、“不予认定说”四种观点,但就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理论界对以上学说的论证都存在着一些缺陷,尚有一定的讨论空间。第二部分为效力判断的起点——合同诈骗罪之解析,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规范目的及构成要件展开分析,总结出合同诈骗行为的相关特征,为合同效力的判断提供依据。刑法设立合同诈骗罪的目的是规制市场经济环境下存在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诈骗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因此,在合同效力的判断上也应坚持这一原则,最大程度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迫使诈骗人在民事层面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进行威慑。合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涵盖了财产所有权和市场经济秩序,但核心在于维护公民财产权及其对合同制度的信赖。从该罪的客观方面看,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的要件有相似之处,从而为《合同法》第54条关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第三部分为所涉合同“无效论”之反驳,主要对主张所涉合同无效的各项理由进行讨论。主张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过分夸大了合同诈骗罪的危害,存在不合理之处,最高院近年来的判决也反驳了这一观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含义,存在隐藏行为说和规避法律说两种学说。不论基于哪一种理论,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均不满足其所包含的情形,因此应当排除本条的适用。针对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核心,借助利益衡量的方法并结合《刑法》的规范目的进行实质判断。第四部分主要探讨合同诈骗罪所涉合同的效力判断路径,是本篇论文的核心内容。在进行效力判断时,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民刑分而治之与民刑并行的原则。合同效力判断本质上也是利益衡量问题,利用比例原则进行分析较为恰当。“无效论”不符合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及均衡性原则的要求,因此没有必要使合同归于无效。由于合同诈骗必然构成欺诈,因此所涉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54条被认定为可撤销,这一结论也符合公正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