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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随着经济主体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实行,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因其自主性、公正性、灵活性、便捷性、兼容性、和谐性和经济性而被广泛地择用,为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在其不断进行的体制改革及业务拓展进程中,面对着同益繁杂的各种对内、对外的金融纠纷,需要的也正是仲裁这样一种快速、便捷、和谐、有效的解决纠纷的途径。本文首先对金融仲裁制度进行了概述。通过分析金融争议的特点,引入对金融争议解决途径的比较分析,在比较中提出金融仲裁是解决金融争议的最佳途径的观点。金融仲裁具有快捷性、专业性、灵活性、保密性、经济性以及承认与执行的优势等特点。这些特点正是使金融仲裁优于其他解决方式成为最适合解决金融争议方式的原因。关于金融仲裁的性质,通过对不同理论的研究以及对金融争议特点的考察,本文得出金融仲裁应当具有契约和司法双重性质,是契约性、司法性的有机联系与结合的结论。关于金融仲裁的类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金融仲裁可以分为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机构仲裁和依法仲裁应当是金融仲裁的主要形式。其次,本文介绍了金融仲裁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关于金融争议可仲裁性的问题,介绍了全球对这一问题的立法趋势是减少对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限制,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范围持较为宽松的态度。关于金融仲裁中的财产保全问题。本文区分仲裁期间和仲裁前,介绍了其他国家的规定以及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制度在处理金融争议时的不足之处。关于金融仲裁的承认和执行问题,主要介绍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再次,介绍了美国、英国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金融仲裁实践。最后,介绍了中国的金融仲裁制度。短短十几年中,金融仲裁在我国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地纷纷设立专业的金融仲裁机构,金融仲裁事业方兴未艾。在这一章中最为重要的是我国金融仲裁的新发展。在这部分,着重介绍了中国仲裁史上第一部专门的金融仲裁规则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的主要内容、特点,并对其进行评价,指出并分析了其需要改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