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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种巨灾频繁发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巨灾损失的救济主要来自于政府拨付资金和民众捐款,本来应该担当大任的保险行业作用微乎其微,就以2008年汶川地震来说,来自保险业的赔偿不到5%。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缺失。目前,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也被提上了相关部门的日程,在没有历史经验可以借鉴的情况下,我国势必要借鉴国外相关的有益经验,与此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巨灾保险的性质和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以政府主导为主要模式的巨灾保险制度。基于此,本文将以介绍巨灾保险的基本理论入手,在比较各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利弊的基础上,以保险市场失灵以及政府介入为角度,从正反两个方面阐述我国应该采用政府主导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具体的制度设计思路,以期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根据这个写作思路,本文由以下三个方面展开。第一部分是巨灾风险的基本理论。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巨灾风险的认识、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梳理、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首先,作为巨灾保险理论的基本概念之一——巨灾风险,通过内涵、分类、特点来阐述该概念,紧接着说明了我国巨灾风险的概况。其次,对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梳理,总结了我国巨灾保险行业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萌芽时期、恢复时期、收缩发展时期、积极探索时期。最后,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方面,主要包括我国巨灾保险面临的现实情况、我国巨灾保险市场面临的市场失灵问题、以及我国现行保险法的局限三个方面。其中巨灾保险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运用经济学原理,对供求关系和外部性的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需国家介入,我国巨灾保险才能持续、健康的发展。该结论从反方面为我国应该建立政府起倡导和推动作用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理论提供了支撑。第二部分主要是比较研究的部分。先介绍国外巨灾保险的制度设计,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经验;然后通过对各国巨灾保险制度设计的比较、分析,总结了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巨灾保险制度运行模式,并分析了模式的特点,得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启示和经验,得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依靠政府介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是对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初步设计。在介绍、分析、比较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发展基本理论、政府角色以及应用模式之后,着重讨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的建立。我国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涉及到了基本理念和基本内容两个主要方面,在基本内容中有细化为立法体例、立法原则、具体法律制度等三个部分,较为系统的完成了对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的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