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刑事程序正义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在学习新法的过程中留意到本次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虽然做了完善,但是翻阅国外有关法律条文却发现国外对于该方面的法律规定仍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本文在对国内相关条文进行归纳梳理的基础上,将之与国外相关立法进行对比分析。目的是为了指出我国的立法缺陷,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从立法层面使得作证行为标准化,解决出庭率低的问题。本文主要涉及如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主要论述在我国出现刑事证人不愿意主动出庭的现状以及出现这种现状的原因,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及其价值三个问题。其次,主要从证人资格的法律界定,出庭义务以及相关保障性措施三个方面介绍相关立法现状,其中在保障性措施部分具体又分为证人经济补偿和证人保护两个方面。第三,针对上述立法现状相对应的提出了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其中在证人资格的法律界定方面主要缺陷包括概念混同,对有关概念缺乏统一认证标准,条文表述不清晰等问题。对出庭义务规定的缺陷包括证人权利和证人义务两方面规定不平衡,没有规定擅自不履行出庭义务的法律后果,对相关法律概念缺乏统一的认证标准等问题。在对刑事证人保障性措施规定的缺陷这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补偿问题以及证人保护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改进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立法规范的建议。其中在证人资格的法律界定问题上主要分别对儿童证人,警察证人,鉴定人证人的法律界定问题进行阐述。在相关证人权利上,主要结合国外立法例,从证人免证权和证人豁免权两方面分别进行探讨,提出相关设想。在完善对证人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上,结合国外相关规定,提出接受补偿的主体条件,补偿方式以及范围等有关规制的建议。在完善为证人提供必要保护的相关规定上,结合国外立法在这个问题上的独到之处,探索性的提出我国对这方面的规制要明确受保护的主体,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完善相关程序性规定等建议。此外,还就其他相关细节进行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