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名出资是在公司实践中衍生出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公司出资形式。隐名出资使公司的融资方式变得相对灵活,但也使得公司的内外部关系变得模糊甚至混乱,引发了大量纠纷。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隐名出资进行明确的规范,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上对隐名出资的认识亦多有争议。面对隐名出资问题,学界和司法实践多聚焦于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和权益保护问题,忽视了对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的关注,导致了“天平”的倾斜。因此,在隐名出资情形下,不仅需要探讨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问题,也应该探讨显名股东的法律问题,如此才更有利于解决隐名出资纠纷,公平权衡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秩序和稳定。全文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琮源公司股权纠纷案历经一审和二审,两审结论截然相反。琮源公司股权纠纷案的争议焦点有三:股东资格的确认标准、隐名出资人是否有权要求返还投资款和显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引发的思考是,在隐名出资情形下,不仅需要探讨显名股东的法律问题,也需要探讨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隐名出资现象及其引发的法律困境的研究。对隐名出资存在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本文采狭义理解。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隐名出资现象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旨在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另一是非为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隐名出资引发的法律困境主要有股东资格与股权确权之困境、瑕疵出资纠纷之困境、股权转让之困境和要求返还投资款之困境。第三部分是关于显名股东法律地位的法理与实证分析。关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在公司法理论上主要三种解说:形式说、实质说和区别说,其中,应以区别说更为妥当。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和部分省市高院的指导性文件的规定看,对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主要也是持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内(显名股东与隐名出资人之间)采实质说,对外(股东与交易第三人之间)则采形式说。第四部分是关于显名股东权益之考量和司法救济的研究。在隐名出资情形下,显名股东的利益亦应给予考量和保护。显名股东的利益主要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个方面。对于显名股东,可以根据纠纷内容之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