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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中处理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行政复议调解机制顺应时代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在实践中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权利补救,有效地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解决行政纠纷,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本文结合行政复议调解工作中的实例,从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入手,对其功能和局限性进行辩证分析,提出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建议。本文共分三部分。一、行政复议调解概述本部分阐明了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调解的概念和特征,介绍了行政复议调解的发展历程,对行政复议调解范围做了不同于现行立法的界定,并结合实例论证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调解的观点。行政复议调解是行政复议工作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是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依纠纷当事人的申请,或主动就案件处理的需要,以第三方的身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从广义方面来看,行政复议调解应属于行政调解的一种。两者都具有以下的特征:第一,行政主体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对纠纷的解决提供协助;第二,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当事人始终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第三,调解所依据的规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第四,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除与行政调解具有共性外,行政复议调解有特殊性:一是行政复议调解是由行政复议机关主持,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机关是纠纷的当事人之一;而一般的行政调解则是由行政管理机关充当调解人,纠纷的当事人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行政复议调解的对象是行政争议,一般行政调解的主要对象是民事纠纷;三是行政复议调解发生在行政复议案件审查过程中,一般行政调解则具有其相对独立性。对于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本文认为: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适用调解原则。在看待适用行政调解这一问题时,可以转换视角,不去讨论行政权的处分,而只强调调解机制是基于其在复议实践中的功能和所起的作用而发展起来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认可对方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并形成共识的法律机制,并不是一项关于行政权处分的法律机制。所以在适用行政调解时,不必孜孜以求地去推翻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以求其名正言顺;而应把重点放在具体案情上,根据发生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适用调解,而不能先把具体行政行为归类于羁束的或自由裁量的,然后再决定是否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辩证分析(一)行政复议调解的功能本文从行政相对人(主要指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机关、社会这三个方面来分析行政复议调解的功能。第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权利补救;第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彻底解决争议,提高行政效率的一种办案手段;第三,减少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二)行政复议调解的局限性。作为行政复议结案的一种方式,行政复议调解的优点明显,积极意义确实值得提倡,但是,如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一样,正所谓过犹不及,不能因调解的正面作用而把它作为济世良方,盲目夸大其作用,而忽视其局限性。在现行立法中对行政复议调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如果没有程序的适当规制,缺乏最低限度要求的正当程序的保障,调解的灵活性容易被滥用,从而导致结果的不公正,所以应当明确规范行政复议调解的运作程序,对于如何规范行政复议调解,本文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即着重于对行政复议调解的监督。在实践中,行政复议调解的泛化冲击依法行政理念,客观上阻止法治信仰的产生。此外,对于实践中易出现的问题加以列举。三、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的建议(一)立法建议针对行政复议工作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树立行政复议权威,确立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和待遇制度等立法建议。(二)注重行政复议调解的技巧和方法为确保行政复议调解的成功,提高调解质量,必须注重调解的技巧和方法,本部分先通过一则实例,探析有关行政复议调解的技巧和方法的相关问题,然后做以总结,论述了调解前阶段、调解开始阶段、调解过程中、调解终结后等各个阶段应采用的方法和策略,并对与申请人沟通的方法和技巧和与被申请人沟通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详细分析。(三)培养优秀的行政复议调解人优秀行政复议调解人应具备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的人格素质和过硬的业务能力素质。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影响和塑造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致力于打造一支道德品行良好、事业心责任感强烈、生活方式健康的复议人员队伍,为优秀调解人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更为重要的是不断学习是提高能力素质的必经之路。(四)加强对行政复议调解的监督对违法调解监督不力最终损害的是国家的权威,通过监督能促进行政复议调解的规范化,使复议调解人员可以在法律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创新的思维显现行政复议调解鲜活灵动的特性,从而使行政复议调解的功能和优势充分展现,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办案质量。建议制定行政复议调解案件监督办法,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结果。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行政复议调解,规范调解行为,不断完善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