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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是在提单流转速度过慢的航运实践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变通做法,能够提高交易效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与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义务不符,破坏提单信用机制,扰乱交易安全,合法性存在瑕疵。研究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必须研究凭单放货原则、无单放货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冲突、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责任主体,以及实践中为解决无单放货问题而产生的提货保函制度。 在效率与安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必须优先考虑交易安全。因此,必须肯定凭单放货原则,承认无单放货的客观违法性。在这个前提下,再从提单性质入手来认识无单放货行为的法律性质。无单放货纠纷涉及的当事人众多,不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导致无单放货法律性质复杂化,所以识别无单放货纠纷的性质时必须考虑无单放货人的法律地位。 在无单放货合理性和合法性困境中,法律必须坚守自己的立场,否定无单放货行为的合法性,但它所具有的合理性也不能忽视。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提货保函制度协调了以安全为追求的航运规则和以效率为生命的贸易活动之间的冲突,便利了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这无疑为无单放货合理性提供了一条出路。因此,提货保函的效力应该得到客观的认定。提货保函所体现的是商事活动中的一种社会信用,建立在信用机制之上的保函制度,只要没有侵犯第三人(如提单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理应得到法律的承认。 在我国,关于无单放货问题的法律规定基本属于空白,导致了实践中无法可依和审判结果的差异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无单放货规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无单放货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理论认识的不足,该司法解释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我以无单放货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结合外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对我国立法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