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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很多社会问题都可以追溯并归结为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当下中国的法治进程必须直面法律信任难题,构建中国法律信任十分必要和迫切。“法律信任”的概念源于对“法律信仰”的修正,但发端于“法律信仰”的“法律信任”无法从中汲取更多的建构性知识。事实上,法律信任作为一种社会信任早已被广泛讨论。因此,我们要进行研究转向,把法律信任的议题从法律信仰中抽离出来,置于社会信任的语境下来探讨。心理学、经济学和社会学对社会信任问题进行了主要研究并形成了一些基础性的理论,如社会信任理论认为,社会信任受倾向态度、功效理性和文化约束三个因素的综合影响。这一套理论在分析法律信任问题时具有视角意义和工具价值。因此,我们应用社会信任理论来观照中国法律信任的建构问题。怎样理解法律信任,决定了我们要建构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信任,进而也就决定了我们要如何建构这样一种法律信任,因此首先要对法律信任进行界定。在社会信任的三维理论视角下,法律信任就是指基于法律的可信性,选择法律来调整其社会关系的一种积极预期和这种预期指导下的行为。法律信任由信任主体、信任客体、信任环境和信任表达方式四个核心要素构成,具有高积极预期、强自创生能力、广辐射性和多价值功能等特征。以上对于法律信任作为一种社会“信任”的本质和作为一种“法律”信任的特质的描述构成了笔者的基本法律信任观。通过社会信任的观照发现,法律信任的生成缘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功效理性机制、心理学意义上的倾向态度机制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文化约束机制。相对应地,我们给予法律以信任主要有以下三个理由:法律的值得信任性、信任主体的法律信任感和法律信任的文化。基于CGSS2015等数据,目前我国法律信任缺失严重,从社会信任理论入手,主要就是因为我国法律的值得信任性偏弱、国人的法律信任感没有完全养成和我国传统文化内含法律不信任。因此,我国法律信任的建构必须要高度重视并且一一回应我国法律信任缺失的原因,立足中国国情,从法律信任的信任客体、主体和环境三要素入手。客体要素方面,维护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提升法律定分止争的能力,锻造法律维护公正的品格,增强法律为民着想的善意,以此来提高我国法律的值得信任性。主体要素方面,依托直接经验的体验感、获得感和间接经验的教育引导培育来增强中国人的法律信任感。环境要素方面,通过消解制约我国法律信任的传统文化、培植现代法治文化和涵养社会信任文化等来培育我国法律信任的文化。上述三方面共同作用,构成通往法律信任的三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