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这次修正案中,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设了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罪名。由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愈演愈烈,刑法以外的手段的惩治力度已经不能与该行为所带来的重大危害结果相称了。危险驾驶罪的设置使得原本属于行政管辖的危险驾驶行为,进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本文通过对危险驾驶罪这一新型罪名的介绍,分析其犯罪构成,并对其中所包含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述与界定。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解构,达到从局部到整体,从微观到宏观的对危险驾驶罪的进行认知与把握的目的。表达作者支持刑法设置危险驾驶罪的态度,并且经过分析,提出作者对为危险驾驶罪在犯罪构成以及刑罚配置这两个方面的反思与建议。文章第一部分为危险驾驶行为概述,首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进行了介绍,然后区分不同种类,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具体种类进行了介绍,特别是对醉酒驾驶以及追逐竞驶这两个已经列入危险驾驶罪范围的行为进行着重分析。另外,对其他类型的危险驾驶行为也进行了说明,为后文提出作者的观点做出了铺垫。紧接着,对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重大的因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回顾,通过对这些案件的不同判决,分析危险驾驶行为的重大危害性,表达作者支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的观点。文章的第二部分为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问题研究,此部分通过对危险驾驶罪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分析,结合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对其进行解构,分别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做出了说明。从宏观角度对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的刑法罪名作出把握。文章的第三部分为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主要就危险驾驶罪立法活动结束之后紧接着的司法运用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做出说明。本部分又分为了两节。在第一节中,对危险驾驶罪本身所规定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解决了在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有关概念的表述以及相关范畴的界定。在本部分的第二节当中,对危险驾驶罪与相似罪名之间进行了区分,主要与争议较大的、界线相对模糊的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分析比较,彰显它们之间的区别,明确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文章的最后一部分也即第四部分为对危险驾驶罪的反思与完善。前文已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了分析与介绍。在本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前文的分析总结,发现危险驾驶罪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作者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建议。本部分包括了作者对于危险驾驶罪在犯罪构成以及刑罚配置这两个方面的意见与建议,作者建议拓宽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中所包含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并且提高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使其更好的应对与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刑事案件,实现我国刑法的功能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