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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司法协助是多法域的同一主权国家内各法域之间在司法领域的互相合作,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一个主权国家里,各不同法域可以有效实施自己的法律,以维护该主权国家整体的法律秩序。 我国在香港回归之前一直是一个单一法制国家,随着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我国由一个单一法制国家变成了一个多元法制国家,再加上台湾地区,我国现阶段形成了一种“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局面。各法域之间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使得民商事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进而司法领域的交往也不断增加,这就必然要求各法域间要有系统司法协助制度。那么,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面对多个法域的存在,如何建构我国的司法协助制度就成为必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的一个新课题。 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制度的构建与一般的多法域国家相比有其特殊性,如各法域的社会制度不同、各法域属于不同的法系、各法域之间没有统一的终审法院等等。正是因为我国区际司法协助特殊性的存在,使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比‘一国一制’下的多法域国家的司法协助面临更多困难。我国区际司法协助涉及的范围、主体机构、协助方式以及协助模式的确立,都是我国区际司法协助课题中迫切解决的问题,也是本论文中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