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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双方违约这一法律概念,仅《合同法》第120条对此作了抽象性界定,但由于法条本身内容过于简单,且缺乏相应法律解释,常致错用。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且无免责事由的行为。学界对立法机关在《合同法》中规定双方违约在看法上有很大分歧,很多学者发表文章质疑双方违约在《合同法》中的存在价值。但也有许多学者赞同立法机关将双方违约纳入《合同法》体系的做法,本文赞同后者观点。因为不管从理论上讲还是从实践层面来讲,将双方违约纳入《合同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利益,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发展,都具有独特的意义。从理论意义方面看,学界研究双方违约有助于完善合同法法律体系,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适用违约责任制度,也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将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履行抗辩权制度相区分。从实践意义层面讲,通过研究运用双方违约,有利于律师、法官灵活地处理合同违约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也有利于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提高诉讼效率,维护法治公平。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双方违约:第一部分,首先阐述我国法学界对双方违约在《合同法》中存在价值的争论,简要介绍肯定说、否定说学者的观点;其次,探究双方违约的角色定位问题,旗帜鲜明的提出反对将双方违约法律规定独立于违约制度之外的观点,并主张双方违约应作为区分于单方违约的规则归入合同违约制度当中。第二部分,针对双方违约责任构成要件问题,从同一双务合同、双方违约行为、以及当事人不享有履行抗辩权、或援用履行抗辩权不当角度入手,帮助人们从责任构成角度把握双方违约。第三部分,比较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履行抗辩权制度、减损规则,厘清概念之间的异同点,并借鉴实践案例,分析双方违约与过失相抵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正确适用。第四部分,阐述双方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分别介绍双方违约责任承担的归责规则、免责事由以及责任承担方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