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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自由开放的信息世界,网络的诞生使得人们的信息传递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媒体中心话语权被打破,社会转型时期的风险通过网络社会悄无声息地被释放。随着呼啸而来的色情、攻击、挑衅等言论,一些负面的社会问题和深度的法学思考也浮出水面。虽早前有不少学者就网络上的失范言论问题进行过不同层次和方面的讨论,但总体而言较为分散且片面。笔者试图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在对辅助图表的阐述过程中,将现有关于网络失范言论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梳理并提出个人的看法及意见。第一章第一节主要就网络失范言论这一词语以法社会学的眼光来进行剖析,认为其属于一种社会失范现象,由社会价值体系含混以及社会行为体系发生紊乱所引起。第二节则根据失范言论其表述内容的不同将其分为色情言论和情绪言论两类,并就其特征进行描述和举例说明。第二章在理解网络失范言论的本质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论证对其运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一节从法益侵害性、刑罚可罚性、行为越轨性以及自由限制性四个方面入手进行论证,表明刑法规制存在其必要性。第二节分别从其产生的社会原因、自身特性、政府管理和受众心理原因四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刑法规制失范言论所具有的可能性。第三章的第一节为分析网络失范言论的现状。分别讨论、分析了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侮辱罪、诽谤罪、淫秽色情物品传播罪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的司法现状。总体而言,在涉及言论问题的犯罪中,我国司法部门往往只是单纯的将其视为刑法问题,局限在犯罪构成理论中来分析其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而定罪量刑,容易忽视具体案件中所要保护的刑法法益与言论自由权利产生的冲突,使得言论自由往往被边缘化,以致刑法保护上的利益权衡有失偏颇。第三章第二节内容为网络失范言论刑法规制的立法、司法完善,是据现状分析,有针对性提出的相关实务建议。在坚持利益权衡的总体原则之下,认为应当细化、明确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和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的定罪标准;应当扩大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中针对恐怖信息的解释定义,采用同质性界定标准;应当在侮辱罪和诽谤罪中,增加公共人物原则、细化自诉转公诉标准以及适度限定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在淫秽色情物品传播罪中应当严格限制对“色情”一词的定义,可考虑设置网络成年人封闭空间以达到成年人信息交换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