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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4日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出台了禁止管理层采取信托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禁止的理由归纳起来,是由于受让方的5个不确定,容易导致自买自卖(虚买虚卖)、低价转让、难以监管等问题。然而,MBO具有巨大价值,即:降低融资成本、促使信托成为功能强大的金融工具、为MBO提供专业意见、降低收购风险等等,这种价值诱惑是法律所难以并且不应该禁止的。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MBO信托本身,而在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面对MBO信托对法律限制的各种迂回、复杂的规避设计,难以辨别,并对其合法性尚没有明确的认定;以及在缺少有关此种特种信托的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只能采取一种全盘否定的态度,对MBO信托先立法加以禁止。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之点在于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MBO信托。 从法律角度看,MBO信托是指基于信托合同关系,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投资者)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或将受托资金借贷给目标公司的管理层,以达到使公司的原经营者变成公司所有者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组合。MBO信托的标的是收购资金和目标公司股权;其目的,对管理层而言,在于使信托公司成为收购平台和协助融通资金,信托公司的目的获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投资者是获取一定的货币报酬;主体一般包括目标公司、信托机构、战略投资人、持股委员会、“壳”公司或持股个人;属于商事信托、明示信托范畴;一般都有从法律行为;法律后果是形成多层法律关系。本质上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理念为:意思自治,保护目标公司股东、透明度、市场稳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MBO信托是复杂的系统操作,其中,MBO信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在强行性规定前提下由MBO信托参与各方协议所定,故在对它进行法律分析之前,必须预设一个具有可行性的信托法律文件,核心便是信托方案与信托合同,本文参照新华信托公布出来的一个粗略的MBO信托法律文件,做了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