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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与传媒的紧张与冲突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在各自的语境下对其进行了不同的解读,可谓聚讼纷纭、见仁见智。在一些方面达成了共识,如肯定表达自由和司法公正的关系不是扬此抑彼的简单选择,而应当是二者并重、不可偏废。但就传媒如何监督司法、传媒介入司法活动的方式及程度、是否存在“传媒审判”等问题尚存诸多分歧。 本文作者在仔细梳理了学者们的不同观点后,主要剖析了司法与传媒产生冲突的内在及外在原因,认为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及新闻体制下,传媒监督司法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能性。合理的传媒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而不会构成对司法权的僭越。同时作者也对一些素有分歧的问题诸如所谓“传媒审判”等进行了辨析。作者在对西方相关法律进行考察之后试图探讨如何在制度上构建司法与传媒的和谐与平衡,以期实现司法与传媒的良性互动。 本文分为五个部份。 绪论部份 对一些概念的简单阐释。鉴于不少论述司法与传媒关系的文章在表述的过程中时常纠缠于一些相似却内涵迥异的概念,所以厘清一些相关的概念,如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传媒审判与舆论审判等就成为了本文绪论部份的主要内容。同时绪论也对一些用语如“司法”与“传媒”等的外延作出适当界定,为后文的展开作必要的正本清源。 一、传媒监督司法: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能性。主要分析了传媒监督司法是公民实现表达自由权的体现,具有正当性,即传媒监督司法的正当性是从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上获得解释的;基于司法本身的特点和我国现实国情下的司法现状,传媒有监督司法的必要性;传媒作为一种异常活跃的社会力量,它有其它监督所不具有的特点和优势,它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有切实的可操作性。 二、传媒监督司法:在现实中的问题及根源。主要剖析了在具体的运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探索了导致二者冲突的原因:作为不同的社会力量,有着不同的运作模式和价值取向。二者间有其矛盾的内在原因,如在语言表达的风格、对“真实”的理解、对时效的态度等方面均有差异。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