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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目前在城市公共交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为其特殊的经济属性有着巨大的正外部性,而其中最大的就是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增值收益。这部分收益被沿线土地所有者受益,轨道交通投资者无法获得这部分收益。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研究如何把轨道交通产生的正外部性内部化到轨道交通企业。本文从庇古和科斯的外部性规制理论出发,认为庇古和科斯定理的方法对于指导城市轨道交通正外部性内部化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首先,本文总结了轨道交通正外部性尤其是土地增值的表现,并总结了学者们对于目前内部化方式的研究,主要包括政府实施财政补贴,对沿线一定范围受益主体征税并建立专用基金,轨道交通和物业一体化开发等,认为进行资源补贴即支持轨道交通投资者获取沿线物业开发权利是实现轨道交通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式。其次,本文总结了香港和日本轨道交通物业的发展情况,认为其成功的重要经验就是发展“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发展”的模式。本文创造性地对物业开发权利进行了界定,认为它是私益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目前国内物业开发权利实施的最大阻碍就是以“招拍挂”为主体的土地出让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目前北京的“公开市场招标”和深圳的“土地作价出资(入股)”代表了国内城市轨道交通企业获取物业开发权利的主要方式。但是这两种做法都还有很多不足,在制度设计上还有很多缺陷。本文分类分析了轨道交通用地的特殊性质和土地储备运行机制,提出把可用于商业开发的土地和轨道交通设施的一部分实施“捆绑出让”。最后,本文从物业开发权利的实现模式出发,建议政府坚持还惠于民、公益性定位和市场化经营相结合、TOD理念的基本原则,在物业规划权利、轨道交通用地权利设置、保护社会资本的角度设置物业开发权,采取“捆绑出让”的方式把轨道交通可以市场化经营的部分与物业开发一起打包出让,使轨道交通投资者能够顺利获得物业开发权利,实现“城市轨道交通+物业发展”模式的顺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