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了更好发挥行政机关高效、快捷的特性,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上下贯通,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入手。为了解决“维持会”现象这一难题,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应运而生,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两年之际,深入探讨这个问题,“维持会”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维持率是否真的高,有一个定量标准没?行政复议维持率高是否说明行政复议机关逃避法律责任,维持率与纠错率两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吗?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作共同被告发挥的作用有多大,共同被告制度是否起到了实质性地提高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职权的责任;理论上共同被告制度能否行得通,法律之间的衔接出现哪些问题,这需要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为实践中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一剂“良药”。总而言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都是针对督促行政复议机关职权的行使。本文最后根据理论和实践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法是除了制度上加速《行政复议法》修订,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复议委员会试点的设置法定化,《行政诉讼法》也要进行新一轮修改;第二种方法是以观后效,仅仅司法解释进行部分改动,后文赘述。除此之外,本文仍有许多问题探讨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