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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的历史中,亲亲相隐是指在亲属之间若出现犯罪行为,亲属彼此应当互相隐瞒、藏匿、拒绝作证、帮助犯罪亲属逃跑等,而不负举证责任并且对此些行为不予以处罚或减轻处罚,同时如果法律规定应当互相隐匿的亲属实施告发和举证行为则要被论罪处罚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亲亲相隐作为一项义务性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在中国的传统法律体系中存续了二各多年,并且在中国古代伦理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亲亲相隐思想起源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经典著述,是对周礼中亲亲尊尊传统的延续。西汉时期亲亲相隐思想被统治者引礼入法,使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应用于司法审判实践,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成熟完善于隋唐时期,而淡化于明末清初,转型于清末和民国时期,最终夭折于新中国的建立。本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探讨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在古今中外不同国家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强大生命力,通过比较研究阐明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所具有的现代法律价值,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部分是通过对亲亲相隐这一法律制度在我国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发展进程和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和归纳,对亲亲相隐这一我国历史上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制度所蕴含的合理价值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国外不同时期、不同法系国家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中外的比较,得出两者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指出古今中外都对亲属容隐权作了相关规定,体现出了这一法律制度所具有的普遍性和长久性还有其自身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对亲亲相隐法律制度的辨证分析,针对这一法律制度从其能古今中外长时间段广范围存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同时分析了这一制度的历史局限性,最后列举了现代中国社会重新吸纳亲亲相隐制度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