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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笔者在清水江下游的一个苗族村寨——文斗所收集整理的728份契约以及近300份纠纷处理文书为中心,着力于了解当时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契约规范,试图对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的法秩序图景作一个简单的素描。文章认为,文斗契约规范几乎涉及到人们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体系完备,内容丰富,成为调控个体行为的主要法律形式。特别是在村寨社会生活领域,呈现出议约化的倾向,人们以契约为媒介结成一定的社会团体,或以契约的形式就乡村日常生活订下一些具体规则。文章还指出,契约规范本身也折射出文斗社会的法秩序是国家法与苗族民间规范共同调控的结果。文斗纳入清政府的政治统治版图后木材贸易日渐频繁,与外界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增多,社会法律生活随之发生变迁。受国家法的冲击和影响,文斗苗族传统的法秩序一定程度上被同化,但在实际司法运作中,各地流官感到国家统一法制苍白无力,难以实施,不得不借助当地头人、寨老的威望以及苗族习惯性规则才能得以圆满解决。
第一章为绪论。从介绍国内已整理出版的契约文书现状入手,彰显了“契约学”作为一门新兴的、独立的研究领域所具有的远大前景。与汉族明清契约相比,文斗苗族契约数量大,填补了少数民族地区缺少经济契约文书的空白和中国古代民商法制史上缺少反映林业商事关系的历史文献的空白。这一研究,将丰富中国民法学和民法史学,揭示本土民事法律和古代法秩序的一些新内容、新观点。在第二节,笔者对国内外学术界研究中国古代契约作了大致的介绍,并谈到不少学者开始对明清基层社会法秩序予以关注,可谓成果丰硕,但对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的研究非常少,从法律角度考察特定村寨法秩序的研究更是付之阙如。在第三节,笔者介绍了本文研究的方法,本文综合运用历史学、民族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尽量避免用西方近代法的概念来解读契约,并慎用统计分析法。笔者还谈到本文以收集到的第一手契约文书为主要资料,结合正史、民间碑刻、地方志和民间文书等文献资料,辅之以田野调查收集到的口述资料。最后,笔者分析了“契约”、“规范”、“秩序”三个中心概念。
第二章为清代贵州清水江下游村寨的社会情况。本章旨在考察文斗契约文书产生、发展、繁荣的社会背景和历史环境。包括两个大的问题。第一,清水江下游的林业经营情况;第二,清代在清水江苗疆的法律政策。通过对历史文献资料的考察,笔者认为明末清初,伴随朝廷向清水江一带征派皇木,加之清水江下游宜林木生长,锦屏被开拓成为新型的木材市场,人工育林较为普遍。从而导致了异常频繁的山林土地权属和劳动利益的复杂转换和分配关系,相应地也伴生出大量作为确定经济权属凭据的林业契约。另一方面,清代中央王朝对清水江苗族地区的法律政策出现了数次反复。康熙即位前,清政府实行“因俗而治”,之后政府进行武力征服,实行改土归流,加强了对这一地区的控制。乾隆又发布“苗疆事宜”的上谕,要求俱照“苗例”。此后,清廷开始在苗疆地区划分生苗和熟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文斗作为清水江下游的一个苗族村寨,伴随主流法律文化的冲击,传统规范及社会秩序受到了相当程度的影响。文斗契约文书的成熟正好说明清水江下游以林业为中心的经济生活日益规范化。这些契约不仅是当地村民物权和债权的记录,而且也是文斗社会秩序调控的主要手段。
第三章为文斗苗族契约的内容解读。本章以契约为文本,通过与同时代汉族契约的比较,详尽分析了文斗契约的格式、用语、主要条款及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笔者将这些契约大致分为佃契、卖契、分合同文书等几大类,然后逐节解读。第一节分析了租佃契约,笔者认为佃山栽杉是文斗人工造林的最主要方式,山场拥有者和造林者身份分离的状态比较普遍,这一特点直接影响了主佃双方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与汉族佃契明显不同之处。文斗佃契的格式与内地大同小异,分为佃田契和佃山契两类,但相互租佃、合伙租佃等形式决定了主佃双方的地位及分成的相对平等性。第二节解读买卖契约。笔者从总体上分析了卖契的程式后,进而分析了卖田契、卖地契、山林卖契的双方当事人、格式、契名、标的物、主要条款、种类等,这为考察买卖结构中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关系奠定了基础。笔者分析了卖契中的亲属关系、地缘关系和共业关系,尤其对先买权作了较为深入的比较探讨。第三节考察合同文书。作为一种合契,它是一种确定经济收益分配的文书,包括地主栽手间的分成合同、众山主内部的分山、分银合同及分阴文书几类。本节中,笔者分别考察了伙佃、对山场的按份共有、以“会”的形式表现的共有关系三种“伙”的形式。第四节简单分析了借贷契约、讨字等其他契约文书,从不同侧面展示了文斗契约的广泛性和多样性。
第四章为文斗契约文书的特征及其作用机制。本章主要考察两个大的问题。一是文斗契约的特殊性。受汉契的影响,文斗契约均用汉字订立,在格式、用语等形式方面与同时代的汉契相类似,但作为地处边远地区的苗族林业契约,文斗契约还具有自身的独特性。首先,文斗契约是发达的民间私契。文斗契约大都是以民间私立之白契形式出现的,采用官版契纸或粘贴有契尾的极其罕见。近代以来,随着汉文化的冲击和国家法调控程度的加深,官府也不时要求民间缴纳契税并加盖官印,进而更大程度地保障了交易的正常性和安全性。其次,文斗契约的凭证功能尤为突出、重要。文斗契约大都注重的交易物产权的凭证性质。在契约中,卖方必须说明交易物的来历和由自己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包括申明交易物来历正当,无重复买卖之事等。文斗人每年六月都要“晒契”,以免受潮或虫蛀,这也反映出契约在文斗人心目中的凭证作用。因为纠纷时只有“现出老契”才能最终证明谁对争议财产真正享有权益。第二个大问题是文斗契约的作用机制,旨在考察什么机制支撑或维系着文斗契约秩序并使其在一定程度上顺利运转。首先,笔者认为中人制度是支撑契约制度的重要机制。无论在契约的订立过程中还是在契约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中人都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例如,绝大部分文斗契约中频频看到“请中问到”、“凭中议定”等字眼。中人还作为契约效力和标的物转移的见证人,使契约明显具有了公开性的色彩。中人促成一桩交易后,一般还有一定的报酬。其次是担保制度。文斗契约中称为“借当”,债权人通常要求债务人以其自身财产作为契约履行的担保手段,如地主要求佃农以另一块山场股作为抵押。但担保现象多发生在不熟悉的人之间,在文斗这样一个熟人社会,担保机制作用的程度相当有限。再次是村寨社会的人情风俗、道德舆论。文斗契约折射的交易本身处于复杂的人际关系中,家族、互惠、礼品、道德等因素都起着重要作用,并保证绝大多数契约得到有效地遵守和履行。道德上的公平正义成为支撑民间契约秩序的最基本力量。最后是一整套完整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五章为多元视野下的村寨社会生活与秩序。本章旨在探讨以文斗为中心的清代清水江下游村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法秩序。人们为了谋求经济上或安全上的保障,订立了大量的契约。契约不仅规范了人们一般性的经济活动,还被引入婚丧嫁娶、分家析产等领域,异常频繁的契约活动几乎规范了人们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说契约规范成为了文斗这个小型社会法秩序的主体部分。但法秩序的产生主要不靠规范与规范间的互动,而是需要规范与社会诸因素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契约规范作为一个人们处理日常生活关系的“私约"世界,其在具体运作中更受到社会结构的影响。在本章中,笔者首先关注的是文斗村寨社会的政治权威与结构。因为村寨社会的公共生活及法秩序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因素支配的,而政治权威和结构又在契约规范的确立和具体运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文斗社会的政治权威和结构是多种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近代以来,保甲、团甲制度在文斗推行,国家权力开始逐步深入文斗社会;乡绅成为文斗村寨连结国家与社会权力结构的重要纽带,绅权在文斗社会生活和法秩序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对文字信息资源的垄断,直接影响了契约的订立和契约规范的作用效力。当然,文斗作为一个苗族村寨,传统政治权威不可能在编户齐民之后消解于无形,相反寨老、议榔、鼓社等政治权威和宗族、家族组织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新的政治权威也只有通过与传统政治权威密切联系和互动,才能真正在文斗苗族社会发挥作用。
第六章为余论。通过前几章的考察、分析,笔者得出了“契约规范对文斗村寨社会法秩序的构建起着重要作用”的结论。通过对文斗契约的解读和分析,笔者就中国古代有无民法的这一学术界长期争议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同时,还引发了如何看待包括少数民族法文化在内的本民族传统这一更为深层次的问题。笔者对中国近代法文化的变迁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文章认为,近代以来,法律传统常被视为法治的绊脚石受到旷日持久地责难。探讨文斗苗族契约规范及村寨秩序,就是希翼引起中国法学界对传统的重视。事实上,法律传统是多元一体的,各民族在缔造灿烂的中华法制文明的进程中都做出了自己的贡献。苗族文斗契约给了重新思考法律传统的新的视角,即少数民族法文化作为中华法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精神价值。需要吸收汉族和少数民族法律传统中的有益因素,而更好地利用传统,这不仅有利于西部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而且对建构当代中国的法治秩序也有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