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国家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逐渐成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议题。建设用地作为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人们的生活和发展提供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和发展空间,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至关重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产业转型与升级、城镇的发展、人口的需求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以建设用地作为基础性支撑。若延续传统外延扩张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在当前土地资源稀缺的宏观背景下已显得不合时宜。因此,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特别是优质的耕地资源,从总量上控制建设用地规模,挖潜建设用地内涵,实行土地的集约利用势在必行。近年来,围绕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也日益受到关注。因而,提高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成为了实现土地资源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中之重。本文在综合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建设用地集约动力因素和影响因素,选取云南省16个州(市)作为建设用地集约度评价单元,分析研究区域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现状和动态变化情况。在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建设用地集约评价指标体系,量化分析云南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进而对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提出建议。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结论有:1.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云南省的实际出发,提出进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的必要性。在总结国内和国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概念、内涵和特征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研究的内容、思路、方法和技术路线;2.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内涵和相关理论基础。结合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现实背景,分析研究实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动力因素和影响因素;3.根据研究区域的实际情况,构建建设用地集约评价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评价指标及建设用地集约度分级体系;4.通过对2009年云南省建设用地利用现状评价和2002-2009年云南省建设用地利用动态变化分析,云南省建设用地增速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速度同步。5.通过云南省建设用地集约度的综合评价分析,云南省建设用地集约度指数仅为48,属“低度集约”级;全省范围内,无“高度集约”级和“过度粗放”级的州(市)。省域范围内,昆明市、昭通市和玉溪市建设用地集约度指数分别为63、76和68,属“中度集约”;曲靖市、怒江州、临沧市、红河州和大理州建设用地集约度指数分别为53、53、47、46和44,属“低度集约”级,占云南省州(市)总数的31.25%;文山州37、德宏州36、保山市30、楚雄州29、迪庆州27、普洱市27、西双版纳州26和丽江市23,属“粗放”级,建设用地属“粗放”级的州(市)数量占到占全省州(市)总数的50%。